(本文作者系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支黨委書記、行長)
規范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的必要性
信息共享開放是征信體系建設的核心和基礎,也是征信機構生存和發展的條件。近年來,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我國信用信息共享開放力度加大,各類信息供給不斷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開放概念理解存在誤區、管理標準不統一、相關安全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逐漸暴露,限制了信息共享開放,影響了征信市場運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機構的培育發展。在當前互聯網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蓬勃發展以及信息主體維權意識不斷增強的背景下,規范共享開放信用信息,對促進信用信息自由流動,完善征信市場發展、保障市場主體信息安全意義重大。
信用信息共享開放概念理解存在誤區。信息主體的經濟社會活動可以分為公共屬性和私人屬性,因此信用信息數據也有“公”“私”性質之分。政府和公共部門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是一種公共資源,具有公共屬性,應屬于可以對外共享開放的;市場領域的商業信用信息由市場交易主體產生記錄,屬于契約雙方的交易行為信息,具有私人性質,在一定情況下由受信者決定是否公開共享;而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歸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屬于絕對隱私,是不能歸集共享開放的。若相關主體信用信息的“公”“私”性質界定不清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等遭到侵犯的概率將大大提升。然而在互聯網和大數據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征信業態創新層出不窮,征信服務與其他信息服務的界限趨于模糊,“信用信息”的邊界不斷擴張,部分平臺和機構對信用信息本質及共享開放理解存在偏差,盲目要求擴大數據共享開放范圍。
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缺乏統一的管理標準。一是信用信息共享開放供需脫節。政府部門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主要是政策法規、辦事流程、行政許可及行政處罰等信息,一些關鍵性信息存在較多選擇性公開與單向度公開的問題,數據的實用性不強。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僅限于政務部門間共享,對外只提供個案查詢或偶發查詢,其信息大多以碎片化、分散化形式存在,且信息更新不及時,無法滿足征信數據全面、持續、及時更新的要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事業部門多數存在信息不透明、甚至未公開相關信息的現象。二是信用共享開放存在泛化,存在倒買倒賣信息等非法行為。一些機構和平臺傾向于對外發布個人或者企業的失信信息,甚至是基本信息,曬在網站上的海量信息對于需要使用有關信息的個體來說并不方便,同時還存在信息被濫用的風險,信息使用稍有不當就有可能侵犯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部分機構和平臺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泄露事件導致公民個人隱私權受到嚴重侵害。
信用信息共享開放和安全保護機制不健全。一方面,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缺乏相關法規。目前除《征信業管理條例》和部分地方政府出臺的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外,國家層面尚未出臺覆蓋全面的信用管理法規,對信用信息共享開放沒有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而地方出臺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約束力不強,信息開放標準規范也不統一。各政府部門、各類平臺都掌握一定的數據,但由于相關方權利、義務和利益機制不明確,信息共享開放難以實現。另一方面,缺乏系統的信息安全保護制度。信息平臺和商會協會等在采集信息后,由于不能很好地界定保密范疇,也不敢隨意公開數據,嚴重制約了信用信息的共享開放。雖然現行法律規定了禁止采集的信息、不良信息的保存年限、信息主體查詢權、異議投訴等權利,但對于如何進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和依法公開共享,對于信用信息侵權行為的制裁及賠償等方面沒有具體規定,亟需通過出臺相應制度加強信用信息鏈各環節的事中事后監管。
建議
加快信用信息立法進程。建議國家層面盡快出臺信用信息共享開放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一是界定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的內容、范圍和方式,針對不同性質的信用信息,明確共享開放的條件、對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規范共享開放,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二是界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并且明確對這些特殊信用信息的保護措施。三是明確專業機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規定提供和傳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為的機構或個人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明確規定執法主體的責任和權限。
分級分類推動信用信息共享開放。一是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探索從國家層面統一制定信息公開目錄,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力度,使信息主體或市場化機構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和低成本的獲取相關信用信息。二是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和公共事業單位按照各類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采集的數據敏感程度,將信息分為社會公開類、部門共享類和授權查詢類進行分級管理,向市場化征信機構分層分級合理開放,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三是推動普通商業領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普通商業領域信息公開,支持此類信息通過共享方式實現應用,推動市場主體開展信用交易,促進普通商業領域征信活動加快發展。
強化監管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一是推動征信機構獲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從而形成專業細分的征信體系,扶持有實力的征信機構做大做強。指導征信機構整合利用各類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潛在價值,為社會提供多元化的信息產品和服務。二是不斷加強征信監管,全面監管市場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務的機構,督促其切實履行信息保密和保護義務,規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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