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不足兩月,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結案。據了解,債務人214萬元的債務,只需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清償即可,且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日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通報了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該案件也是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后,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
根據介紹,這一案件的債務人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蔡某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時經調查,蔡某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案件于2019年8月12日由平陽法院裁定受理,立案后指定溫州誠達會計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陳衛國對該案進行評析時指出,這一案件首次探索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較為全面地體現了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方案的多項特色功能。
他還稱,這對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勵萬眾創業以及完善法院執行退出機制提供了新的路徑,同時也期待以此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實踐基礎。
“隨著我國征信體系和制度的不斷完善,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有其合理和必要性?!鄙虾6ι坡蓭熓聞账}埍舐蓭煾嬖V第一財經記者,“但在推廣過程中,根據溫州中院的實施意見來看,仍面臨著較多阻礙,就本案而言,可復制性有限,但是一個良好的開端?!?/p>
他進一步表示,這種阻礙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如何進行有效完整的資產核查,比如現金儲備和代持類資產就較難核查;二是如何控制大面積推廣的司法成本;三是如何規避惡意逃債風險?!爱斀⒘烁油晟频恼餍朋w系,達到較為成熟和完整的收入納稅申報制,以及加大惡意逃債的懲處力度,試點推廣成功的保障會更大?!彼f道。
今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曾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當中明確要研究個人破產制度,并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而后,作為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溫州印發了《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實施意見》,該意見共有44條,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按照執行和解和參與分配等執行制度和理論,形成個人債務清償方案。
復旦大學法學院季立剛教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該實施意見在現有制度框架內,以執行和解與執行參與分配制度為基礎上,并結合了破產法制度的相關理念,有一定探索意義。但就長期而言,只有對個人破產進行立法及適用,才能更規范、更有效?!?/p>
他還表示,個人破產制度還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體系基礎上,借鑒其他國家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既給債務人免除債務的機會、保證其基本生存所需,激發其經濟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應的防止逃廢債措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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