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新解釋),定于今天正式實施。在以往的咨詢中,我們也發現過市場主體有過跨境支付、炒作外匯等‘創新’業務,咱們還是看看最新的‘法律紅線’到底在哪里……
區塊鏈技術,謹慎嫁接‘跨境支付’項目
誠然,區塊鏈技術之所以聲名鵲起就是在跨境價值傳輸上,例如當年從暗網里爬出來的比特幣,從某種意義上說,區塊鏈技術還沒有新的殺手級應用,而跨境支付算是其經典應用之一。
我們從來都尊重技術創新和發展,但是,我們必須請諸位程序猿朋友注意,讓人尖叫的產品如果沒有法律底線的加持,那就是一片暗雷區,蔓延著幽暗的光芒,隨時可能掠走自由。
在兩高新解釋中,將口袋罪刑法第 225 條的非法經營罪第三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范圍進行了明晰地框定,即:
?。ㄒ唬┦褂檬芾斫K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切記核查自家業務條線,防患于未然)
?。ǘ┓欠樗颂峁﹩挝汇y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ㄈ┓欠樗颂峁┲碧赚F服務的;
?。ㄋ模┢渌欠◤氖沦Y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區塊鏈技術參與非法跨境支付,屬于‘其他’范疇之內)
由于跟我們接觸的主要是區塊鏈技術提供商,面對有些海外機構或內地機構要求協助其進行跨境支付的技術搭建等業務,請務必注意風險,不要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助紂為虐,被法律認定為‘幫助犯’,得不償失。
恐怖融資、洗錢等犯罪與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的競合問題
國際政治經濟形勢復雜多變,我們也是怕一些朋友被當槍使。含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內,大家都必須對反恐怖融資、反洗錢有更高的認識。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又構成刑法第 120 條之一規定的幫助恐怖活動罪或者第 191 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體現了我們刑法的一個原則‘從一重’,也就是當一個行為同時構成數個不同的罪名時,選擇最重的一個罪處罰而非數罪并罰,其體現的是罪責刑相一致原則。
雖然我們法律對于比特幣等虛擬幣的看法,逐漸傾向為個人持有的‘特定的虛擬財產’,但是,在國際化視野下,我們看到了虛擬幣對販毒、販賣人口等違背人類共同道德的犯罪行為,給予了支付結算便利,還因其‘匿名性’使其逃脫了一些國家的刑法打擊。因此,從我國法律的角度來看,對于拿著比特幣等虛擬幣進行跨境支付結算的行為,至少涉嫌構成刑法第 225 條非法經營罪,而如若出現利用虛擬幣幫助境外組織進行洗錢或恐怖主義活動(莫要說你不知情,明顯超過市場價格讓你提供服務,是正經生意么??。?,那就會面臨更重的刑事處罰。
具體入罪門檻是什么?
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ㄒ唬┓欠ń洜I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ǘ┻`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如果上述兩項數額減半,但加上下列情節,還是屬于‘情節嚴重’應當入刑:
?。ㄒ唬┰蚍欠◤氖沦Y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
?。ǘ┒陜纫蚍欠◤氖沦Y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ㄈ┚懿唤淮姘纲Y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颯姐個人認為,這一條在實踐中會被重點使用,經濟類的刑案還是強調資金的追贓挽損等工作,請行為人務必拎得清)
?。ㄋ模┰斐善渌麌乐睾蠊?。
溫馨提示:二次以上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或者非法買賣外匯,依法應予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而未經處理的,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其實,颯姐總有種預感一些如今高不可攀的大公司、大人物(請回想當年黃光裕案,也有一款刑法第 225 條非法經營罪),可能會因為類似小小的想不到的跨境支付結算業務而轟然倒地。金融行業的改革已在深水區,哪些有彈性可以微創新,哪些沒有彈性必須堅守底線,還是需要智慧的眼睛去細細區分。
寫在最后……
雖然發文機關官方公號用的題目是《兩高發布司法解釋,依法嚴懲涉地下錢莊犯罪》,但從金融科技從業者的角度,我們看到了本行業可能會面臨的重大法律紅線已經被劃出,有必要給諸位從業人員做些許提示。
正文里很少涉及非法買賣外匯的法律后果,其實每年颯姐都能看到或聽到類似的創意:如何把中國老百姓的錢弄出去炒外國房和資產?如何炒外國市場的期貨和大宗商品?如何完成‘對敲’?怎樣才能在本國支付本幣,外國支付外幣的情況下,把錢給兌換了……兩高新解釋的及時發布實施就是要告訴市場,中國法律對外匯管理保護的態度是嚴肅的,手段也是有的,切勿以身試法。
至于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的外延框定,根據颯姐的多年辦案經驗,兜底條款將繼續發揮充分的作用。區塊鏈技術團隊如果摻和進一些非法跨境支付結算業務可能會面臨幫助犯的尷尬局面。因此,還是建議在內地保留區塊鏈技術團隊,與持牌金融機構合作從事類似業務,在現階段更穩妥。
作者:肖颯律師
原載微信公眾號:肖颯lawyer(id:lawyer_xiaosa)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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