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決定》),對構成犯罪金額、司法處理方式等做出了重大調整。
《決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融360表示,信用卡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兩高的最新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范,有利于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門檻提高
近年來,由于信用卡業務盈利能力強勁,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布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銀行零售轉型。
記者注意到,11月28日“兩高”發布的《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做出了八處修改,修改后從過去八條增加至十三條。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
《決定》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稕Q定》還列舉了應當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六種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修改了一種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六種情形中,《決定》將《解釋》中原情形“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改為“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同時,《決定》對《解釋》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融360分析,近年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持續高位運行,兩高的最新解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于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接受刑罰還是還錢,可以自己選
同時,《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決定》增加了對惡意透支信用卡是否起訴和刑事處罰的意見: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融360指出,此前的一些司法實踐中,一些銀行在起訴中將持卡人逾期后的利息、復利、滯納金、年費等一并列入透支額度中,造成法院在實際的案件中對持卡人的量刑采用了從嚴的判決。兩高的解釋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同時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另外,《決定》強調了了有效催收。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同時,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融360表示,此前有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件中,有的持卡人并沒有收到銀行逾期等告知,最后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惡意逾期。兩高的最新解釋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盡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法律名詞】
惡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后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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