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對存款偏離度進行管理,以及近年銀行“治亂象”的進一步深化,銀行違規“攬儲”與月末、季末存款“沖時點”等行為得到一定約束。
結合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新特點、風險管理新情況,為進一步督導商業銀行合規發展、有效防控風險,6月10日,銀保監會聯合央行發布《關于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最大的變化就是對商業銀行月末存款偏離度監管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由原來的3%放寬至4%。同時簡化計算方法,取消季末月份的特殊規定,對季末月份與非季末月份采取相同的指標計算標準。此外對偏離度不達標銀行的處罰增加了一定的靈活性。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通知》緩解了銀行月末、季末存款偏離度考核壓力,但督促銀行“功夫都用在平時”。
存款新增萬億浮動空間
由于在商業銀行的薪酬管理制度中,月末或季末的工作成果,比如吸收存款數量是一個重要的考核指標,所以銀行員工就有動力在考核日“沖時點”、“沖業績”。
第一財經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存款月末、季末“沖時點”已經成為全行業最普遍的行為之一。今年以來,隨著企業去杠桿推進,存款增長緩慢已成為多數銀行面臨的共同難題。部分商業銀行“攬儲大戰”各顯神通,其中滋生出大量亂象與不規范經營行為。
聯訊證券董事總經理、首席宏觀研究員李奇霖表示,這種“沖業績存款”往往來得快去得也快,所以不僅不能切實提高存款規模、增加實體經濟資金來源,反而會導致金融系統中資金的不穩定和統計數據的失實。
“存款沖時點不是某個銀行自己采取行動(如銀行內部取消時點數字考核)就可以解決?!?a href="http://www.steamlinelogistics.com/search/result.shtml?siteID=123&query=中國銀行" target="_blank" title="中國銀行" class="hotLink" >中國銀行原副行長王永利撰文稱。王永利表示,其弊端顯而易見,必然導致存款在季末激烈爭攬的高成本(包括利率、費用、精力等),這些存款也很難安排有效運用,并可能給銀行流動性管理帶來麻煩。
存款偏離度正是約束銀行月末存款“沖時點”行為的一項監管指標,其計算公式為月末存款偏離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項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早在2014年9月,當時的銀監會就下發《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約束商業銀行違規吸存、虛假增存、月末存款“沖時點”等行為。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此次《通知》與2014年版本相比,將監管指標值由原來的3%調整至4%,對銀行業將產生較大影響。
某國有大行資產負債管理部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此前存款偏離度指標3%對銀行而言較為嚴苛,此次監管修改與時俱進,將對商業銀行產生正面影響。
第一財經記者粗略計算,如果以2018年4月末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接近170萬億元來作為某月的日均存款規模計算的話,此次存款偏離度調整,應該可以新增1.7萬億元左右的浮動空間。
李奇霖分析稱,與2014年版本的存款偏離度監管規定相比,新規同時取消了季末月份的特殊規定,簡化計算方法,將季末月份與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標計算標準。
上述大行業內人士表示,季末計算方法的調整是一項積極優化。由于財政存款大多數集中在三、六、九、十二月投放,每個季末時間點相對高一些,如果用季末考核對銀行而言有不均衡的情況。
他指出,例如一季度多數企業發放獎金高峰期,如果銀行監管用前季末來平均計算存款偏離指標,銀行很容易超標。甚至會出現為了滿足存款考核不超標,在季末不得不“趕走”一些存款。此次修訂后將避免上述亂象。
此外,與2014版存款偏離度監管規定相比,《通知》對偏離度不達標銀行的處罰上有所放松。
例如,首次超過監管指標閾值以及超過監管指標閾值兩次以上的銀行,按照原有規定,將連續暫停準入事項3個月以上?!锻ㄖ穭t對首次超過監管指標閾值的給予風險提示,超過兩次以上采取暫停部分準入事項等監管措施,并且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參考因素。
李奇霖認為,《通知》從指標的簡化、指標閾值的放寬和更具有靈活性的處罰手段方面給予銀行吸收存款方面一定的放寬。加之取消季末月份存款偏離度的限制,以及存款浮動空間的相應增加,對銀行的流動性指標等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優化。
禁止七種違規吸儲
《通知》亦表示,商業銀行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存款的基礎性工作,強化存款日均貢獻考評,從根源上約束存款“沖時點”行為。要求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荚u指標,也不得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分支機構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指標要求。
《通知》還禁止了7項商業銀行采取違規手段吸收和虛增存款的方式:包括違規返利吸存、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延遲支付吸存、以貸轉存吸存、以貸開票吸存、通過理財產品倒存、通過同業業務倒存。
其中,以以貸轉存吸存為例,一些商業銀行往往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向“空戶”虛假放貸、虛假增存。而以通過理財產品倒存為例,商業銀行特意將理財產品的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于每月下旬,期限結構設計不合理,于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將理財資金轉為存款。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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