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銀行卡發行量、交易額的增加,大量因信用卡透支、銀行卡盜刷、網銀盜刷等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且案件判決結果也是五花八門,引起了各界關注。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就銀行卡糾紛中的一些爭議焦點出臺統一司法解釋進行規范。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每年審理金融類的民商事案件1萬余起,其中7000件左右都是銀行卡糾紛,占比達70%。金融街法庭庭長劉建勛也曾參加該司法解釋的專家論證。
劉建勛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擬出臺的司法解釋中,對信用卡糾紛中的計息方式進行了明確,草案中的兩個方案都是按照未償還額計息的意思。對于銀行卡盜刷中的舉證責任,草案中也進行了分配,持卡人證明盜刷的存在,而銀行則承擔相應的及時告知義務。
“全額罰息”將叫停
在征求意稿中,明確銀行卡包括借記卡和信用卡,糾紛的范圍包括持卡人與銀行、非銀支付機構以及特約商戶等之間的糾紛。
在信用卡的透支中,此前飽受詬病的是逾期后的“全額罰息”,即部分未歸還,按照全部透支額作為基數計算罰息。典型案例是,2016年,央視主持人李曉東因為全額罰息而起訴建設銀行(7.150, -0.03, -0.42%)。
在擬出臺的司法解釋中,最高院就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給出了兩種方案。方案一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方案二為,“發卡行全額計息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信用卡罰息是銀行的重要收入來源,這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信用卡收入。不過全額計息這一制度,近年來多家銀行都有了松動,還有十幾家銀行都推出了‘容時容差’政策。容時是指還款期持卡人沒按時償還,銀行再給一點寬限期,一般是3天,寬限期內及時還款就視為按時還款。容差就是還款時有小額的金額未歸還,一般是10元,視為全額歸還,剩余的計入下期賬單?!?/P>
在前述草案中,還借鑒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對信用卡利息做了約定。規定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給予支持,24%-36%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還。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規定有待商榷,信用卡可以無抵押無擔保透支,實際上銀行承擔了巨大的風險。信用卡的初衷,就是讓信用良好的人,便捷地使用信用卡支付結算,能在一定時間內免費使用資金;讓不講信用的人承擔更多責任。并且銀行是盈利性法人機構,如果銀行無法盈利,最終結果是不便于廣大消費者。
明確盜刷舉證責任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銀行卡盜刷和網銀被盜事件,糾紛迭出,相似的案子各法院的判決不盡相同。
最高院擬出臺的司法解釋草案中明確了“偽卡交易”中各自的責任。比如,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及其前后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
而發卡銀行如果主張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劉建勛認為,這在銀行和持卡人之間分配了不同的舉證責任。我們最基本的出發點是,銀行的支付結算系統是安全的,每當發生一筆糾紛,應當先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為。這時持卡人就要證明不是本人,存在盜刷。銀行如果說不屬于盜刷,就要證明這筆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所為或者其授權的交易。
在草案中,還明確了發卡銀行的通知義務。如果因發卡行未及時告知持卡人銀行卡賬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發卡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持卡人則負有告知、報警或掛失義務。如持卡人“未及時告知發卡行存在偽卡交易事實、掛失或報警,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證明是“偽卡交易”的,則銀行應向借記卡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發生偽卡交易,發卡行請求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要求不應得到支持,而持卡人則可以要求銀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并賠償。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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