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首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4月25日,《關于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做了《草案》說明。根據《草案》,我國擬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草案明確,作為專門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審級與上海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審判工作受上海高院監督,審理的案件由上海市同級檢察院訴訟監督。上海金融法院負責審理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證券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以及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復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四類案件,審判庭的設置將由最高法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決定。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廖凡向北京商報記者分析,相比其他類型案件,金融案件具有專業性強、領域發展快、系統性強的特點。設立金融法院集中審理金融案件,可提高法院審判效率,在面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時,也可更靈活應對。
公開數據顯示,2013-2017年,上海涉金融案件數量以平均每年增長51%的速度飛速增長,僅去年受理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數量就達到17.9萬件。對此,廖凡介紹,放眼全球,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阿聯酋、哈薩克斯坦等新興市場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金融司法體系。上海若要成為國際金融中心,在加強硬件建設的同時,司法能力作為重要的軟實力體現,也要兼顧發展。
廖凡還預測,金融法院體制可能會在更多城市擴圍,即在上海先行試點,待經驗成熟后再面向全國推進,其中北京就有可能在下一輪落地。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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