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下發文件,對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進行整治和驗收。這就標志著:未經授權許可,沒有代銷資質的互聯網平臺銷售資產管理業務將被嚴查。
在《資管指引》下發之前,先規范資管銷售渠道,這是監管層對于整個“資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步。說白了就是,先把銷售渠道規范好了,告訴投資人哪些渠道是可以的,哪些渠道賣資管是違法的。同樣,這份文件也是再一次幫助投資人認清了“網貸平臺”。因為,某些網貸平臺說自己是“資管平臺”(沒有代銷資質),還有些互聯網平臺,既不是網貸平臺,也沒有代銷資質,但是從事這資管銷售的業務。所以,對于這樣的平臺,渾水摸魚、打擦邊球,將會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我們來看這個文件的要點在哪里?
第一、互聯網+資管必須有“牌照”
文中提到: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本法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托互聯網公司公開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投資人注意了啊,這里說的資產管理業務,包括不限于:銀行理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定向委托投資、定向委托融資或者資產管理計劃。這些金融產品,一般來講是傳統金融機構發行并管理的“金融商品”。
這些產品本身沒毛病,但是毛病在于賣的渠道。有些持有“理財代銷”牌照的公司來賣這些也沒問題。問題就在于很多互聯網平臺,沒這個資格,卻在賣這個東西。很多投資人不明白了,為什么沒資格的就不能賣?
首先,根據《投資者適當性》來說,你未必符合合格投資者認證,你未必抗的住風險。其次,有些互聯網機構在銷售過程中,明面上是通過互聯網在賣,其實卻是存在“線下銷售”的行為。線下銷售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規的行為。比如:某個基金是風險自擔的,但是他賣的時候給你說是能“兜底”。最后,有些資管產品并不是公開募集產品。你比如說私募,私募不能借助于互聯網進行公開銷售,只能私下定向銷售。但是有些機構卻存在著利用互聯網進行“二次包裝銷售”。所以,從銷售行為上講,也是違背了監管要求。
第二、未經許可擅自發行要負法律責任、明確“清零時間”
如果你未經許可,沒牌照擅自干這個業務,那后果很嚴重。具體可以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中提到,如果之前做這個業務,必須要在2018年6月底將“違規業務”壓縮至零。監管已經給出了最后期限,從4月到6月開始進行驗收。
第三、專業化經
文件中提到,對于仍未持有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牌照,存量業務已經化解完畢的,需要實際控制人出具不再從事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的承諾書,并且限期辦理ICP和工商營業范圍,營業范圍里面不得含有與資管業務相關聯的誤導性陳述。
說到底,這是為了專業化經營。也就是說,不得突破你的營業范圍。如果你是互聯網公司,老老實實做互聯網。如果你是網貸信息中介平臺,好好干網貸。取消營業執照中的資管管理業務。那么如果你有資管牌照,你的營業范圍里面,只有資管業務代銷或者委托銷售資產管理,不會再有其他相關業務。
總結一下:嚴格控制互聯網銷售資管這個文件,會讓很多即干網貸平臺,又干資管銷售的平臺如坐針氈?;ヂ摼W+資管,不再是法外之地,需要取得相應的資質。
而且,文件的*標志著“互聯網金融”這個大類被重新定義和細分。如果互聯網平臺銷售資管業務,必須取得“資管代銷牌照”。網貸平臺、眾籌等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沒有“代銷資格”就不能做這個業務,干就違法。對于投資人來講,更讓投資人明白,我要是從互聯網上買“理財”,首先要看清銷售方的資質,認清資質,看好牌照我在下手。
對于那些“打擦邊球”的違規平臺,抓緊把業務清零吧。不過皂叔有個疑問,地方性金融交易所,也是不具備“代銷資質”,但是,有很多地方金融交易所,也在干著“資管銷售”,這是不是也是違規呢?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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