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8年1月1日開始,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
外匯局日前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錢監管。與此同時,這不改變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不影響個人正常提取現金和消費,不影響個人用匯便利性。
2003年以來,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實施額度管理,每卡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但是外匯局有關負責人指出,隨著科技進步,當前非現金支付已日益普及和便利。據統計,2016年81%的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低于3萬元人民幣。
國際監管經驗顯示,大額現金交易往往與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為此,全球普遍加強大額現金管理。外匯局監測發現,一些個人持大量銀行卡在境外大額提取現金,遠超正常消費支付需要,涉嫌開展違法犯罪活動。
據此,《通知》明確規定,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本人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合計每個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這個水平,既可滿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現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數違法違規人員大額提取現金。
《通知》同時將人民幣卡、外幣卡境外提取現金每卡每日額度統一為等值1萬元人民幣;規定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境外提取現金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規定個人不得通過借用他人銀行卡或出借本人銀行卡等方式規避或協助規避境外提取現金管理。
上述負責人指出,《通知》主要是規范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并不改變銀行卡外匯管理基本框架和個人用匯政策,個人持卡境外消費不受影響。
目前,銀行卡已成為個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個人出境旅游、商務、留學所涉食、宿、行、購等經常項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銀行卡支付,且不占用個人便利化年度5萬美元購匯額度。若個人確有真實合規的境外大額現金使用需求,可依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如依法購匯后攜帶外幣現鈔出境。
上述負責人介紹,年度額度由外匯局匯總各家發卡金融機構數據計算并通過發卡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紤]到實時控制會增加交易響應時間從而影響用卡體驗,對此外匯局采用延時控制手段。因此,個人在境外提取現金時應合理規劃,避免出現超過年度額度提取現金?!锻ㄖ芬惨蟀l卡金融機構采取有效方式提示發生境外提取現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變化,加強政策宣傳。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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