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互聯網金融犯罪大多基于互聯網,且受害者遍及全國各地的特點,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簡稱“最高檢”)和公安部要求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12月19日,公安部網站上發布最高檢、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聯合修訂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中,第十一條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第十二條稱,“公安機關辦理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統一指揮協調、統一辦案要求的原則。對跨區域性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并由一個地方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其他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必要時,可以并案偵查?!?/P>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近年來,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涉及犯罪類型諸如傳銷、制假售假、非法集資、信用卡詐騙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威脅金融安全,敗壞市場信譽,阻礙創新發展,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性特別巨大,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然而,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具有動態化、虛擬化、智能化、分散化、鏈條化、產業化等特點,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
此外,在涉案財物的控制和處置方面,《規定》第四十六條明確,查封、扣押、凍結以及處置涉案財物,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除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以外,公安機關不得在訴訟程序終結之前處置涉案財物。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嚴格區分犯罪嫌疑人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不得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并注意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對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需要追繳、返還涉案財物的,應當堅持統一資產處置原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有關涉案財物及其清單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有關涉案財物及其清單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處理意見。
12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金融工作局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聯合通報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P2P行業發展狀況與監管措施等。收結案情況顯示,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三中院及轄區法院共受理P2P網絡借貸糾紛案件兩萬余件,以一審案件為主。2015年北京三中院轄區收案尚在二三十件,自2016年起開始集中爆發,到2017年達到了高峰水平,截至12月中旬,已收案近一萬五千件。
其中,北京三中院、金融局、互金協會表示審理難點包括,此類案件涉及法律關系復雜,司法認定存在困難。其中包括對于電子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經驗不足:由于P2P網絡借貸平臺證據形式主要是電子證據,而電子證據在審判實踐中尚未普及,目前對于電子證據的形式、證明力如何確定尚未形成統一意見。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往往對于電子合同的真實性、效力以及電子證據的證明力產生質疑。
上述《規定》第三十六條同樣寫道,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依照規定程序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規定》第三十八條也提到,公安機關辦理非法集資、傳銷以及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的,可以結合已收集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實物證據,綜合認定涉案人員人數和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做到證據確實、充分。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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