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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金融科技背景下支付法治創新問題探討

            來源: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2017-12-15 09:45:33 支付 創新 金融科技
                 來源:中國支付清算協會     2017-12-15 09:45:33

            核心提示“支付結算基礎性法律問題”、“對公網絡支付解決方案及合規問題”、“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創新問題”等議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

              近日,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第五期支付清算法務沙龍在北京舉辦,沙龍旨在促進會員單位之間交流合作,幫助會員單位更好地理解和落實行業相關法律政策。在本次活動中,各參會人員圍繞“支付結算基礎性法律問題”、“對公網絡支付解決方案及合規問題”、“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創新問題”等議題進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討。

              關于支付結算基礎性法律問題及對策

              關于支付機構之間資金轉移法律合規問題,騰訊金融法務合規部副總監劉煥機認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2010]第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第四條對支付機構之間資金轉移的禁止性要求,是監管部門出于支付機構內部信息不透明、監管難度大且容易滋生洗錢等不合規行為的立法目的而設立。但在交通、電商等領域,用戶、商戶分布在不同的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可避免,為此,建議在有真實的基礎交易且信息流清晰的便民領域,有條件地允許支付機構之間資金轉移。針對現階段支付機構之間的資金轉移的條件問題,劉煥機提出“在中間增加一個合同主體,如關聯公司”方案、“在中間增加銀行機構對接,A--銀行--B”方案及“在中間增加清算組織對接,A--清算組織--B”三種解決方案,這三種方案都規避了支付機構之間直接的資金互轉,但方案中關于通過合同主體、銀行、清算組織完成資金流轉的合規性還需要進一步探討。騰訊金融法務合規負責人馮明杰提出,網聯已經正式成立并運營,網聯時代的來臨,現有監管規則已不足以應對行業行為,應進一步更新調整監管規則,彌補現有規則的不足。

              關于第三方支付業務分類標準問題,京東金融高級合規經理郭彤認為,現有的支付分類標準將支付業務區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發行與受理三種業務模式,存在分類標準維度多且概念重合的問題,導致新的業務類型歸類困難。以條碼支付為例,在現有支付業務分類標準下,很難將條碼支付業務簡單的歸類為網絡支付或銀行卡收單業務。郭彤建議將條碼支付業務作為單獨的業務牌照管理,并形成條碼支付業務整套的監管體系及行業標準。騰訊金融法務合規負責人馮明杰提出,相關監管規則不斷出臺,監管機構也在不斷收集企業的觀點,但是立法有一定的滯后性。根據現有的監管規則,網絡支付業務和線上收單業務界限模糊,建議未來的法律條文對支付業務分類標準做進一步的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相關參會代表提出,相比商業銀行來說,支付機構起步晚,資金流透明度和社會認可度低,相關的業務分類標準也是在行業成立之初設立,存在一定的滯后性。但新的支付類型層出不窮,將新的支付業務類型單獨牌照管理不現實,為此,監管部門需明確支付機構定位和業態劃分標準,將支付機構的賬戶、責任、合作等納入系統化規范化管理,保證立法規則的穩定性和可適用性。

              針對非本人授權網絡支付交易中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責任認定及風險防范問題,朝陽區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王麗英指出,司法實踐中,支付機構錯誤執行了付款人的指令或執行了盜刷人的指令所引發的糾紛非常普遍,支付機構、銀行、客戶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也成為審判焦點所在。針對非本人授權網絡支付交易中支付機構的責任認定問題,王麗英認為,因非本人授權網絡支付交易所造成客戶備付金賬戶損失,無論是基于保管義務還是安全保障義務,支付機構均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因非本人授權網絡支付交易所造成客戶銀行賬戶損失:若客戶以委托合同糾紛起訴支付機構,依委托合同確定;若客戶以銀行卡糾紛起訴銀行,確實涉及查明事實及支付機構責任問題,可追加支付機構為第三人;支付機構和銀行應從主要合同義務及銀行與支付機構之間的協議確定雙方的責任分擔。但針對非本人授權網絡支付交易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立法尚未明確,舉證責任分配也成為司法審判的難點所在。針對支付機構的先行賠付問題,王麗英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分別規定了銀行和支付機構的先行賠付責任,但先行賠付義務是否為銀行和支付機構的法定義務,能否作為司法裁判規則,仍需做進一步的明確和探討。針對支付機構風險防范對策,王麗英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一是支付機構應與消費者、銀行簽署三方協議,明確三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承擔;二是支付機構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完善客戶識別方式方法;三是支付機構加強對可疑交易的識別和跟蹤監控。

              關于對公網絡支付解決方案及合規性問題

              關于對公網絡支付解決方案,京東金融合規部負責人王志剛認為,我國目前網絡支付市場主要集中在個人領域,對公網絡支付市場發展潛力巨大,但對公網絡支付存在硬件基礎設施不支持、現有支付產品難以滿足對公客戶復雜需求、外部配套政策不支持等問題,并提出以下解決方案:一是建立獨立的對公網絡支付法律體系;二是建立對公支付賬戶的管理體系;三是出臺政策鼓勵對公網絡支付業務發展。環迅支付總經辦主任劉朝暉呼吁為對公支付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并結合習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中所提出的“…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內容,強調支付機構可以在普惠金融等領域大有作為。

              針對對公網絡支付合規性問題,民生銀行交易銀行部對公支付專家石振梁在分享民生銀行B2B支付、E支付、行業應用支付產品集等對公網絡支付產品管理經驗的基礎上,指出對公網絡支付存在資金二清、通道轉接等風險隱患亟待解決。另外,線上收單如何對標監管條款落實監管要求、如何落實對準入商戶巡檢制度,尤其針對地域偏遠的收單商戶現場檢查等問題都需要進一步探討和落實。聯動優勢參會代表表示,對公網絡支付企業上下游中,監管要求必須通過銀行賬戶結算,禁止非同一主體的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轉賬,但是企業追求效率,支付透明度增加的時代,能否放寬監管,鼓勵支付機構創新。

              人民銀行支付司相關參會代表提出,支付行業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監管對支付機構的合規性要求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層次劃分,支付機構對公網絡支付服務對象一般是中小企業,支付賬戶不可能做成銀行賬戶;關于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問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評定為A類且II類、 III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對于已經實名確認、達到實名制管理要求的支付賬戶,在辦理轉賬業務時,相關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可以不屬于同一客戶”,因此只要符合辦法要求,監管允許非同一主體的銀行賬戶與支付賬戶之間轉賬;關于線上收單落實監管要求問題,線上發展的商戶也必須納入監管范圍落實監管要求,商戶巡檢可以采用網絡巡檢的方式,但網絡巡檢是對支付機構的義務要求,非免責條件。

              關于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創新問題

              關于金融科技背景下跨界支付創新問題,京東金融高級法務經理徐江花分享了京東金融在公共交通領域和金融領域的科技創新產品及合規工作經驗,并提出,金融科技背景下的技術驅動和跨界創新,將極大地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用戶體驗,同時,合作維度更加開闊、合作連接更為緊密、前沿科技的應用更為廣泛、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更為復雜、對科技能力的整合輸出更為高標準。為此,建議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的創新及輸出加強引導、制定相關標準、明確合作主體權責,將有力保障金融科技的合規前行,有效避免法律糾紛的產生。京東金融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書長李燕立足金融科技行業發展現狀與監管實踐,與參會人員分享了京東金融編著的《2017金融科技報告:行業發展與法律前沿》一書。中國農業銀行網絡金融部高級專員車寧指出,經濟發展需要創新推動,但創新帶來監管挑戰,建議建立多元化的現代監管體系,建立統一行業標準、公約、合同文本和大數據平臺,形成行業規范的“軟法”約束,并逐步將統一的行業規范上升為立法條文,提高立法的公信力。易寶支付參會代表表示,中國的跨境支付業務尚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希望監管部門和協會能為支付機構走出去提供信息和政策支持。

              關于跨界支付創新合規性問題,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長李愛君提出以下觀點:一是我們處于以金融為核心、金融以支付為核心的時代,支付在整個金融和社會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二是支付的創新使金融回歸本源,具有小額、快捷、便民特點的支付跨界創新帶動金融行業的普惠性發展;三是貨幣戰爭時代已轉變為支付戰爭時代;四是支付的普惠性促使金融風險上升為社會風險,金融穩定上升為社會穩定,支付的跨界性促使風險傳染力極強,技術和制度的二重性也容易引發系統性風險;五是要培養跨界人才,通過技術+制度來防范和處置風險,并建議借鑒國外沙盒監管1模式,解決監管的滯后性和風險的跨界傳染等問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參會人員還就支付賬戶統一管理的相關問題、支付機構提供的證據證明力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注釋:

              1.監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的概念由英國政府于2015年3月率先提出。按照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的定義,“監管沙盒”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即監管者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嚴防風險外溢的前提下,通過主動合理地放寬監管規定,減少金融科技創新的規則障礙,鼓勵更多的創新方案積極主動地由想法變成現實。在此過程中,能夠實現金融科技創新與有效管控風險的雙贏局面。

              (文章內容僅為嘉賓個人觀點)

              整理 / 法律與權益保護部 侯彥娜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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