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這個備受關注的業務指引,終于塵埃落定了。
2015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在第十四條對網貸平臺資金存管做出明確規定:“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p>
根據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2016年8月,中國銀監會等四部委公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p>
而前日出臺的業務指引,是對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和網絡借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和深化。如果按輩分算,這個業務指引算是“孫子輩”的了。
那么,什么是網絡借貸資金存管呢?所謂的資金存管,指商業銀行作為存管人接受網貸機構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網貸資金存管專用賬戶的開立與銷戶、資金保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資金監督等職責的業務。銀行作為網貸資金存管機構,可以明確開展網絡借貸活動的劃款依據是基于出借人與借款人雙方的意志,而非平臺發出指令。銀行也更適合對實名開戶、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做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對出借人和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網貸資金實施存管之后,可從物理意義上防止網貸機構非法觸碰客戶資金,確保網貸機構“見錢不摸錢”,進而避免非法動用和挪用資金。
話說,這個“孫子輩”的業務指引,都規定了些什么呢?業務指引明確了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的原則和流程,對于商業銀行開展網貸資金存管業務提出了多項具體要求,對網貸平臺申請存管業務時應履行的程序和責任、銀行開展存管業務應滿足的條件、職責和系統要求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同時,業務指引明確指出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具資金存管人資格??梢灶A見的是,資金存管將成為網貸平臺“居家旅行必備之良藥”,而商業銀行將成為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唯一機構。
通過對比2016年8月出現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意見稿”),我們發現,除了一些程序和技術層面的規定有所調整之外,業務指引中與“意見稿”不同的地方主要體現在四個地方:第一,存管人由之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明確為商業銀行;第二,強化了存管人免責條款,即不對借貸行為保證、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第三,增加了非銀行機構開展存管業務的處罰,整改期改為6個月;第四,將擔保人相關資金納入存管范圍。
從網上流傳的征求意見稿到正式公布的業務指引,經過近半年的多次討論,之所以進行這些修改,可謂是用心良苦:
首先,業務指引明確了商業銀行在存管業務中的責任,突出了銀行的免責條款,強調銀行存管不視為對網貸交易行為提供的保證或擔保,不承擔借貸違約責任等等,而網貸平臺也不得對存管本身進行宣傳。這都有助于還原資金存管的本質,即對網貸資金流轉環節進行監督,并從源頭上打消銀行的種種顧慮。
筆者之前曾撰文指出,銀行之所以對開展存管業務十分謹慎,是因為有著多重顧慮。隨著指引的落地,銀行的部分顧慮已經消除,部分顧慮得到緩解。下一步,相信將會有更多商業銀行推進網貸資金存管業務,網貸資金存管的困局將有望打破。
其次,業務指引強調由商業銀行為網絡借貸機構獨立提供資金存管服務,之前部分平臺采用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將逐步退出。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具備存管能力,應該專注于支付業務,已經涉及存管的利用這段時間進行整改。央行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等金融業務的機構開立支付賬戶。
需要強調的是,在業務指引中,所謂的“聯合存管”并沒有被完全否定。在存管業務中,商業銀行在支付環節仍然可以和三方支付公司合作,雙方簽外包服務協議,只是存管專用賬戶及子賬戶必須在銀行。事實上,由銀行提供資金存管服務,可提高資金的安全性;由支付機構提供支付通道服務,可提高支付的便捷性
再次,業務指引第三條規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擔保人等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的專項借貸資金及相關資金”,都需進行存管。應該說,資金存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將一些平臺征收的風險準備金納入到存管對象中來,有利于強化對投資人的風險保障。
此外,業務指引還強調,需要對資金存管賬戶進行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這是對資金安全監管的常態化措施,有利于持續保障投資人資金安全。
中國銀監會表示,針對P2P網貸的專項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階段的工作已經結束,其中資金存管落實不到位的問題比較突出。據第三方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底,完成存管系統對接的網貸平臺有90多家,占平臺總數的4%左右。不過,相信隨著業務指引的推出,這一現狀將會逐步得到改變。
總的來說,今后P2P網絡借貸的資金將由銀行幫助進行保管,妥妥的!下次,再有P2P網貸平臺要卷款跑路什么的,就沒有那么容易了!
但是,資金存管沒有也不可能對網貸的投資風險進行管控。投資風險是復雜的,多方面的,不但銀行不承擔投資風險,網貸平臺同樣也不為借貸違約承擔責任。
在P2P網貸專項整治完成之前,筆者的建議是:一般人不要去投資P2P網貸,更不要去投資一般的P2P網貸。
總之,投資有風險,你還得自己小心才是。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員,近著《有趣的金融》。)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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