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治是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健康運行的基礎。加強金融法治建設,是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提高監管效能、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抓手。日前,中國銀保監會透露,《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已上報國務院。下一步,應加快推動金融法律法規修訂,進一步完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并加強對新領域、新問題的研究和立法。
2020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是《商業銀行法》1995年頒布以來第三次啟動修改;2022年11月,銀保監會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以《商業銀行法》修訂為例,可以發現如何加強和完善金融法律規制,是一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的重大課題。
《商業銀行》是《人民銀行法》之后我國第二部金融大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框架重要部分。1995年5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商業銀行法》,自1995年7月起實施。此后,2003年12月和2015年8月,《商業銀行法》進行了兩次的修改。而2020年的修改建議稿,是對《商業銀行法》的一次全面修訂,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擴大法律適用主體范圍,二是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三是健全風險處置與退出機制,四是調整商業銀行經營規則,五是加強客戶合法權益保護。
《商業銀行法》是調整我國銀行業運行的主要法律,與《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一起,發揮著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重要作用。在當下,及時全面地對《商業銀行法》進行修改,符合國內外銀行業發展和金融監管變化趨勢,十分必要和重要。從程序看,修改建議稿公開征求意見并進行完善后,提交國務院審議,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頒發實施。
從《商業銀行法》歷次修改過程和內容看,金融法律規制修訂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堅持與時俱進,修訂過時規定。此次修改建議稿,結合近年來銀行業出現的新發展趨勢和潛在風險點,修改、刪減不合時宜的法律條款,完善法律要求,如刪除賬戶、擔保等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大幅度上調注冊資本金要求。
二是完善制度建設,補齊監管短板。如此次修改建議稿,新增設立銀行要有信息科技架構和系統等要求,并對銀行的公司治理和股東行為、資本補充、開業籌備申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銀行服務收費等規定進行補充。
三是落實簡政放權,減少行政約束。如此次修改建議稿,將商業銀行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監管部門對其任職資格由審查變為核準;允許銀行與客戶自主約定存貸款利率,新增貸款自主要求,提升銀行自主經營能力。
除了金融法律之外,在實踐中規范金融運行和金融監管的更多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因此,在修訂金融法律之外,還要加強對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修訂:一方面應根據形勢發展變化,對存量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完善,使監管規則更具適用性、有效性;一方面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出臺新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填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先后公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修改完善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資本管理等監管制度,進一步明確聯合授信工作要求。
同時,修訂、制定新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注意與原有規則的銜接,減少新舊規則前后矛盾沖突。如銀保監會2021年6月公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后,并未修訂或廢止2012年12月公布的《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前者與后者關于監事會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給實際執行帶來困惑。
此外,還應加強對薄弱環節和新興領域的研究和立法。如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挑戰以及新一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變化,適時將《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升格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制度,提高消費者保護法律的權威性,進一步規范金融市場主體行為,更好地回應金融的人民性、社會性。
(董希淼系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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