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關于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機構全面梳理和排查自2021年以來與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相關的經營行為和管理情況,深入查找本機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列出問題清單。
《通知》要求8月到9月期間各機構在自查基礎上完成整改,9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報告并書面報送屬地銀保監局,9月到11月,各銀保監局在機構自查基礎上開展監管抽查。在業內專家看來,金融創新日新月異導致金融欺詐行為更具隱蔽性,金融消費者遭遇損失可能性增加,應妥善保護好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要求機構全面自查整改
《通知》指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全面摸排本機構自2021年以來與消費者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相關的經營行為和管理情況,深入查找本機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列出問題清單。自查過程中要堅持立查立改。對短期內無法整改完成的問題,要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措施,逐項逐步推進。
同時,《通知》指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深入剖析本次專項整治發現的問題,查找問題根源。問題原因在下級機構的,要壓實分支機構責任,不折不扣完成整改;問題根源在總部的,要及時調整和優化相關工作機制,強化制度約束和責任落實,推進根源性整改。
博通咨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表示,《通知》主要是為了規范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切實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權。實際上金融行業近年來已經經歷過多輪這樣的整頓,在消費者信息安全方面特別是APP個人信息收集方面有了長足的改善,但仍然存在多收集和亂收集個人信息,未脫敏即傳輸和使用個人信息等多種問題,所以銀保監會要以主管單位的名義,要求開展整頓措施。而且從具體文件來看,有時間限制,要形成報告,相信會在短時間內行業取得成效。
據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介紹,在金融領域,由于專業性、復雜性更強,消費者權益保護與普通領域有所區別。在我國,2013年央行首次發布《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2016年,央行公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2020年9月,央行結合新需求、新情況、新問題,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從規范性文件升格為部門規章。
專項整治工作時間表劃定
《通知》還指出,此次專項整治工作以銀行保險機構自查為主,監管部門適時開展抽查和督導。銀行保險機構和各銀保監局要成立專項工作組,制定專門工作方案。各銀保監局要靠前指揮,做好統籌部署和全流程督促工作,確保層層推進落實、整改到位。
整改流程方面,2022年8月到9月期間,各銀保監局組織轄內銀行保險機構(含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認真開展對照自查,在自查基礎上及時完成整改。各銀行保險機構應于9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書面報告屬地銀保監局,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應于9月20日前將自查整改報告報送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2022年9月到11月,各銀保監局在機構自查基礎上開展監管抽查。抽查對象和抽查數量由各銀保監局根據轄區情況自行決定,應突出重點機構和重點業務。各銀保監局應于2022年12月20日前,向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報送銀行保險機構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亂象專項整治工作報告。
董希淼表示,金融創新日新月異導致金融欺詐行為更具隱蔽性,金融消費者遭遇損失可能性增加。應該通過修改完善制度細則、發布窗口指導和風險提示等,一方面支持金融機構良性創新,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能力;另一方面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開展業務,妥善保護好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既要持之以恒地保護好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也要防范各類“代理維權”行為侵害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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