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2021年7月1日生效。據了解,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
6月9日,為提升金融支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能力,落實《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文)等文件精神,優化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2021年7月1日生效。
據了解,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定量指標權重80%,定性指標權重20%。央行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其權重。分工方面,央行負責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央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的綠色金融評價工作。
定量指標權重80%評價結構納入評級
綠色金融業務,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下同)開展的各項符合綠色金融標準及相關規定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綠色貸款、綠色證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綠色理財等。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依據評價結果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
根據《方案》評價指標方法,綠色金融評價指標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定量指標權重80%,定性指標權重20%。央行將根據綠色金融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評價指標及其權重。其中,定量指標主要包括綠色金融業務總額占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份額占比、綠色金融業務總額同比增速、綠色金融業務風險總額占比等4項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綠色金融評價定量指標中的境內綠色貸款余額采用央行調查統計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境內綠色債券持有量采用登記托管機構(包括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提供的登記數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相比于意見征求稿,《方案》明確了綠色債券品種。即納入境內綠色債券持有量統計的產品包含綠色金融債、綠色企業債、綠色公司債、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資產證券化、經綠色債券評估認證機構認證為綠色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產品。
定性得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日常管理、風險控制等情況并根據定性指標體系確定。具體可以分為執行國家及地方綠色金融政策情況、機構綠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實施情況、金融支持綠色產業發展情況等3大類內容。
《方案》表示,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納入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等中國人民銀行政策和審慎管理工具。鼓勵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監管機構、各類市場參與者積極探索和依法依規拓展綠色金融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主動披露綠色金融評價結果。未如實報送評估數據及有關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7月起實施可結合轄區實際制定細則
對于綠色金融評價工作的具體分工,央行負責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央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的綠色金融評價工作。
《方案》指出,綠色金融評價面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堅持綠色導向、商業可持續、激勵約束兼容,按照客觀、公平、公正原則穩步推進,依法尊重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自主經營。
其中,24家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恒豐銀行、浙商銀行、渤海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
央行明確表示,央行分支機構要根據《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綠色金融評價實施細則并做好評價工作,積極探索拓展評價結果應用,著力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綠色金融績效。
綠色金融評價工作自2021年7月起實施(即對2021年第三季度的綠色金融評價開始適用該方案),每季度開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評價結束后,央行分支機構須向央行報送半年及全年評價結果及評價情況說明。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機構在《方案》意見征求階段時建議盡快出臺或更新與《方案》配套的標準。對此,央行表示后續會根據綠色金融發展要求出臺更多綠色金融標準,并適時納入《方案》。對于定性考核細化評價維度和級別的建議,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將根據《方案》要求和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定性考核細化指標。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推動相關部門盡快出臺配套實施細則,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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