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人民銀行面向社會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全面修訂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劉峰建議,為保障商業銀行法律體系完整與結構完備,并與其他金融領域法律協調統一,應借助本次商業銀行法修訂的契機,進一步完善有關銀行業協會法律地位、職能作用等規定。
對行業協會采取統一立法
劉峰提到,要正確認識行業協會的職能作用。銀行業協會作為銀行業自律性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金融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銀行業協會在政策引導和輿情疏導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是維護銀行業穩定不可替代的傳導者。此外,銀行業協會還是商業銀行自律規則的制定者與實施者,是履行社會責任的踐行者??梢哉f,銀行業協會在國家金融依法治理、服務實體經濟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工作中發揮著無法替代的作用。
劉峰認為,當前銀行業協會法律地位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銀行業協會作為社會團體屬于非營利法人,應當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國家民政部的雙重管理,依法辦理登記。但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關于銀行業協會法律地位、職能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在此背景下,銀行業協會履職的法理學基礎實質為規范性文件授權、會員單位入會建立的“契約關系”和民法理論的誠信原則,缺少更高層次的上位法律依據或法定授權。因此,銀行業在實踐中存在著監管補充作用不明確、行業自律管理不充分、不利于自律懲戒措施實施等現實困境,亟待立法支持。
在劉峰看來,需要借鑒國際上發達國家在立法上的成熟經驗,對行業協會采取統一立法。明確政府對銀行業協會實施有效監管,并把銀行業協會納入金融監管體系。
明確行業協會法律地位
劉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就商業銀行法修訂提出建議。他認為,首先應明確銀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梢栽谏虡I銀行法總則中明確規定“銀行業協會是銀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吧虡I銀行應當加入銀行業協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以加入銀行業協會?!蓖瑫r還應增加對于銀行業協會獨立性、自律性、公益性等性質的規定。
其次,要明確銀行業協會的法定職能。修訂商業銀行法應當明確銀行業協會在維護會員單位共同利益、開展自律管理、發揮中介作用和集約會員資源等方面的職能,保障其作為銀行業法定自律組織依法履職;明確銀行業協會有權制定自律規范、行規行約等開展自律管理等;依法賦予行業協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業務規范權利,推動實施并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等。
再次,強化銀行業協會的治理機制也很重要。商業銀行法修訂應當有利于完善銀行業協會運行與內部的組織治理,通過法律規范其作為社會團體的自治組織屬性。商業銀行法修訂,應增加關于銀行業協會權力機構、章程和理事會等有關內容。
劉峰表示,借助商業銀行法的修訂,應增加有關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國際司法協助等方面的內容。鑒于近些年來國際上涉及銀行司法協助等出現的問題,商業銀行法修訂中,還應增加對外提供客戶信息的限制條款或阻斷條款及其罰則等。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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