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推進,我國信用信息共享開放力度加大,各類信息供給不斷增加,但是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的界定、管理以及法律保障等問題逐漸暴露,限制了信息共享開放,影響了征信市場運作效率,也不利于征信機構的培育發展。
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昌中支行長張智富認為,目前對于信用信息共享開放概念理解存在誤區,同時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缺乏統一的管理標準以及開放和安全保護機制不健全。
張智富建議,建議國家層面盡快出臺信用信息共享開放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加快信用信息立法進程。
具體包括:界定信用信息共享開放的內容、范圍和方式,針對不同性質的信用信息,明確共享開放的條件、對象、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信用信息安全規范共享開放,促進征信市場健康發展;界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并且明確對這些特殊信用信息的保護措施;明確專業機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規定提供和傳播或使用信用信息行為的機構或個人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明確規定執法主體的責任和權限。
此外,張智富建議,分級分類推動信用信息共享開放。一是,嚴格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探索從國家層面統一制定信息公開目錄,提升政府信息公開力度,使信息主體或市場化機構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和低成本地獲取相關信用信息;二是,推動政府相關部門和公共事業單位按照各類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采集的數據敏感程度,將信息分為社會公開類、部門共享類和授權查詢類進行分級管理,向市場化征信機構分層分級合理開放,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三是,推動普通商業領域信用信息共享。
張智富還建議,強化監管和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一方面,推動征信機構獲取信息的多元化和低成本,形成專業細分的征信體系,扶持有實力的征信機構做大做強。指導征信機構整合利用各類信用信息,充分挖掘信息潛在價值,為社會提供多元化的信息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不斷加強征信監管,全面監管市場上涉及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務的機構,督促其切實履行信息保密和保護義務,規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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