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福明「上海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
文章|《中國金融》2019年第22期
新中國成立伊始,經濟上面臨貨幣超發、物價暴漲的嚴峻局面。經過前后半年多的調研與反復醞釀和準備,1949年1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正式頒布《關于發行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決定》,三天后,政務院第十一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一九五〇年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條例》(下稱“條例”),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首開共和國國家債券之先河,也是迄今為止唯一的一次以實物來計價的國家債券,此次公債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銀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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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當時嚴重的通貨膨脹,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募集與還本付息均以實物為計算標準,其單位定名為“分”,每分之值以上海、天津、漢口、西安、廣州、重慶六大城市之大米(天津為小米)六斤、面粉一斤半、白細布四尺、煤炭十六斤之平均批發價的總和折算,上述四種基本生活必需品在物價上漲過程中最為敏感,其實物的數量配比基于以下三方面:一是抗戰前的一塊銀元能買到這四種實物的配比數量,二是市場成交數量的對比,三是老百姓(603883,股吧)的實際消費不同生活必需品的比例。六大城市上述四種實物價格的加權平均值的權重分別為45%、20%、10%、5%、10%、10%,加權平均值決定公債的貨幣面值。每分公債應折算成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每十天公布一次。以上旬平均每分的折算金額為本旬收付債款的標準,例如,1~10日平均每分的折算金額,于11日公布,作為11~20日收付債款的標準。此前,中國人民銀行在天津、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各大城市開辦的折實儲蓄深得老百姓的歡迎,在此基礎上公債以實物計價符合大家的習慣。
公債計劃發行2億分,第一期于1950年1~3月發行。償還期限為5年,年息5厘。自1951年起,每年3月31日支付利息,并抽簽還本。折實公債的認購與本息的支付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每分所折算的金額以人民幣支付。債券推銷按各大區分配。相對富裕的華東區承擔4500萬分,其中上海承擔3000萬分,占發行總額近三分之一。其次為中南區3000萬分,華北區為1500萬分,西南區700萬分,西北區300萬分。
為適應不同的階層購買,公債面額分一分、十分、一百分、五百分四種面額。折實公債券風格上明顯帶有第一套人民幣的痕跡。例如一分券正面中間壓路機圖完全借用了第一套人民幣50元券圖案。主票的正面分別是反映時代特點的壓路機、工農兵、天安門、解放軍騎兵揮刀擎旗圖案。主色則分別采用黑色、茶色、紅色、藍色。公債券全部采用膠版印刷,設計風格和諧明快,極具藝術感染力。
為順利發行折實公債,中國人民銀行做了細致的準備工作。首先是公債的設計、審定、印刷與郵運的準備;其次是公債推銷的準備,包括金銀鑒別等技術人員的調整與配備,公債銷售場所的選定與安全保衛等。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就具體操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方案進行了周全的準備。
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主承銷”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人民銀行總行制定了詳細的代理財政部發行公債辦法,并迅速下發到各分支機構貫徹實施。關于委托代銷公債的機構,則專門頒布了委托代銷辦法,根據此辦法,華東區行根據實際情況擬定了實施細則。
公債推銷對象主要是大中小城市的工商界、城鄉中的殷實富戶等。推銷方法采取群眾動員式的勸募公債運動。人民銀行出動宣傳車巡回推銷,通過宣傳,各民主黨派與群眾團體對政府公債發行表示認同,積極協助政府動員群眾認購公債。1950年1月5日,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開始發行,當天各大城市成立專門的推銷機構。如北京與上海分別組成各界代表52人與137人的“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推銷委員會”,幾乎各行各業都行動起來了。
公債發行工作組織嚴密,推銷過程有條不紊。相關方面分工明確,工作細致。債券發行期定于1950年1月5日至3月底,人民銀行委托其他機構代銷的手續費為千分之五。除人民銀行總行及其所屬機構經銷外,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委托各地郵政局、銀錢業、合作社等代銷,就上海而言,主要代銷機構有交通銀行與中國銀行,上海等地方的推銷委員會也成為代銷機構之一。人民銀行設在上海各企業機構單位內的125個合作儲蓄部服務處則接受企業職工認購公債款。為了鼓勵大家盡早認購,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期貼補利息辦法規定,1950年2月28日之前繳款者,可享受公債利息貼補。
由于正式的公債票下放各地尚需時日,再加上各地完成認購任務的時間不一,一般都采取先預售后換實票的方式,以利發行。
如果說中國人民銀行是此次公債發行的“主承銷商”的話,那么各地的推銷委員會就是名副其實的分銷商,這些組織在本次公債發行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為加快完成公債推銷任務,各地展開各種認購公債的競賽等活動,大家爭先恐后認購。企業代表榮毅仁,在一次群眾集會上稱“十二萬分擁護政府”,并當場認購十二萬分。在中國人民銀行與各地推銷委員會的普遍宣傳和組織基礎上,全國各地認購公債出現了火熱場面。由于全民動員,各階層的廣泛參與,第一期折實公債的推銷與繳款進展順利。1950年3月中旬,第一期折實公債已銷售6400萬分,華北與華東則完成84%強。4月1日京津兩市及豫、綏、察三省實銷公債均超過原分配額。5月初,一期折實公債基本認繳完成。最終,發行結果大大超過計劃的1億分,實際發行1.48億分,約相當于43億斤細糧。
在發行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十分注意統計工作。1月28日,人民銀行總行要求各分支機構將公債推銷委員會成立日期和組織狀況、任務分配情況、推銷動員問題及改進意見等匯集,以便及時評估本期公債發行效果。2月3日,人民銀行總行進一步要求各分支機構將各地各界各行業分配任務數字匯集成表,并加附注,及認購情況之進度,按旬報告;任務完成時,將認購對象編造詳細統計表報總行。這些統計工作有助于政府全面系統地掌握本次公債的發行情況。
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的兌付
1950年4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代理發行折實公債行將結束,為推進“掃尾”工作,總行及時發出《中國人民銀行結束代理發行一九五〇年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工作應注意事項》,就結束公債代理發行工作應注意的報告及報表、債款、債券、臨時收據、債券樣本、費用和其他七方面事項向各地發出通知,指導公債發行的“掃尾”工作。對公債發行工作結束后,各地方所要編制并向總行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等項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該注意事項反映了新中國金融工作的正規化。
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嚴守債信,如期還本付息。1951年1月29日,財政部發出《關于制定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還本付息的公告》,并附《第一期人民勝利折實公債還本付息辦法》《抽簽計算表及說明》等文件,確保公債還本付息工作順利進行。中國人民銀行則就兌付工作不斷進行完善。1954年3月1日,總行就第四次還本付息應注意事項及改進處理手續發出通報,對公債還本付息手續,及兌付清單和息票裝訂等手續作了改進。此外,通報還對修改手續、公債本息兌付清單、息票裝訂及經付公債本息報告表填制等問題作了嚴格的技術規范。
1955年是折實公債最后一次還本付息,其時正逢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9月還本付息與1955年公債發行,任務重,人民銀行指定專人,明確分工,積累經驗。為保證持券人權益,規定本息未取者可延至半年后。人民銀行除在報紙雜志公告外,還在街頭和群眾注意的地方張貼公告。中國人民銀行還就人民勝利折實公債第五次還本付息應注意事項等作出專門指示,進一步完善了公債的兌付工作。
折實公債的成功發行為彌補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財政赤字,抑制通貨膨脹、鞏固金融,實行國家財政狀況的好轉創造了條件,但公債的發行短期內造成銀根緊縮,私營工商業經營困難。隨著物價相對趨于穩定,中央人民政府鑒于實際情況,適時停發了二期折實公債。
作為此次“主承銷商”的中國人民銀行,從印制、發行、牌價計算公布、經收債款到經付債券本息、債券收回核銷及經濟信息統計等,圓滿完成“新中國第一債”的發行工作,為完善國家債務與宏觀金融管理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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