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黨委書記楊小平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時指出,建立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不但是“穩金融”的關鍵舉措,更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構建國家金融安全戰略防御體系的重要環節。
楊小平表示,目前亟需加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存款保險法》,構建以存款保險機構為核心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充分的信息獲取權,可在早期就介入對銀行風險及后續相關處置。
另外,從立法層面對債券違約、支付機構的監管、金融系統對民營小微等實體企業的支持方面,楊小平也提出了具體建議。
部分支付機構事實上形成金控公司
《21世紀》: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目前隨著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你認為金融領域要注意哪些新風險?
楊小平:目前,加強支付服務市場監管已經成為維護金融安全的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網絡支付業務的迅速發展,支付服務市場存在無證經營普遍、違規問題多發、不正當競爭現象突出、交叉性金融風險放大等風險隱患。
其中,部分機構不具備行業準入資質,資金風險隱患大;部分機構采用交叉補貼和傾銷等方式迅速占領市場份額,造成“劣幣驅逐良幣”;部分支付機構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廣泛涉足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行業和一些實體行業,形成了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混業經營加劇,造成監管交叉的真空地帶,增加了風險的跨行業傳導。
《21世紀》:應該如何加強對支付服務市場的監管,防范風險跨行業傳導?
楊小平:對于支付機構混業經營監管、無證機構等涉及用戶廣、牽涉部門多、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事件,我建議一是要制定《支付機構條例》,將部門規章提升為法律法規,并將無證機構整治、混業經營等納入到《條例》監管范圍。
二是建立人民銀行牽頭,多部門聯動的市場監管體系,強化穿透式監管,使所有資金流動都置于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視野之內。
三是加大懲處力度,強化監管威懾,將處罰金額與違法資金規模掛鉤,將行政處罰與企業信用掛鉤。同時引入司法懲處機制,明確應移交司法部門進行查辦的違法行為。
四是加強對支付機構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從業管理,建立從業準入機制與檔案管理機制,將個人征信、從業情況、違法違規情況等信息納入人員從業審核,對違規高管實施市場禁入。
債券違約處置風險
《21世紀》: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及要防范金融市場異常波動,穩妥處理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近年來中國債券違約情況也逐漸增多,處置回收效率低,給市場帶來了一定波動。你認為目前的債券違約處置存在哪些難題?
楊小平:債券市場是我國企業融資除貸款外的第二大渠道,但目前一方面債券違約處置缺乏規范與標準化程序,導致處置周期長、效率不高,投資者和承銷商等易出現恐慌的情緒。如果違約涉及具有國有背景企業或有一定影響力的民營企業,政府相關部門對違約債券的市場化處置介入干預情況突出。但這種干預處置方式實際只是延緩、轉移甚至可能集聚了信用風險,一旦債券違約集中爆發超過政府的處置能力,其背后隱藏著較大的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
另一方面目前信用債券違約后缺乏流動性與退出渠道,違約債券無法交易影響處置效率,違約后對投資者保護制度也不完善,可導致投資者信心不足,從而給信用債的發行與流通帶來負面影響。
《21世紀》:應該如何提高債券違約處置效率,促進債券融資市場的良性發展?
楊小平:首先建議盡快從立法層面建立適用于各債券市場的違約處置規范與標準化程序,從立法層面建立違約處置的規范與標準化程序,將違約債券的處置由“個性化”轉變為“標準化”。
二是要明確違約債券的流動性與退出渠道,建議從立法及司法解釋等層面統一各債券市場對于違約債券的流動性要求,明確違約債券是否具有流動性、是否可以繼續交易等原則性問題,加快推進到期違約債券轉讓機制,從基礎法律的頂層設計上暢通適用于各債券市場的違約債券退出渠道。
三是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可參考國外基于信托義務的受托管理人機制,通過修改完善相應的受托管理人制度,在違約后或破產清算時,從法律層面賦予受托管理人更多主動權。
防控小微信貸風險
《21世紀》:相對而言,給小微民營企業貸款風險較大,如何做到支持銀行信貸投向小微民營企業和防范信貸風險的平衡?
楊小平:銀企信息不對稱,是銀行難以有效防控民營企業小微企業的信貸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普遍存在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信息不透明問題,另一方面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尚未建立,金融機構從工商、稅務、環保、海關、公安等職能部門獲取信息數據的難度較大,無法及時和全面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貸款損失概率較高。但實際上,對個人和企業的信用狀況的判斷,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我建議要大力提升政府信息向征信市場開放,推動地方政府搭建覆蓋工商、稅務、環保、海關、公安、司法等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此外,我還建議加快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商業秘密保護法》等法律,提升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地位,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細化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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