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王玉玲就存款保險相關問題接受了《金融時報》記者的采訪。
《金融時報》記者:近幾年來,我國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重要成果,在高風險金融機構的處置過程中,存款保險基金承擔了怎樣的角色?在存款保險基金參與的處置中,分別采取了怎樣的處置方式,處置過程中存款保險基金使用的原則是什么,效果如何?
王玉玲:以存款保險公司為平臺,依法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收購承接,成功處置包商銀行等風險。按照《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存款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于2019年5月24日對包商銀行果斷實施接管。接管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一是依法保障存款人和各類客戶的合法權益,全力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接管托管以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聯合公告了存款保障政策,設立存款保險公司,對包商銀行520萬儲戶、20萬理財客戶、2.5萬家中小企業、5000萬元以下機構債權給予全額保障,對5000萬元以上大額債權適當打折,總體平均保障程度達到90%左右,最大程度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嚴肅了市場紀律。二是牽頭發起設立蒙商銀行,承接包商銀行內蒙古地區資產、負債及相關業務。三是促成徽商銀行收購承接內蒙古區外包商銀行4家分行資產、負債及相關業務。四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徽商銀行定向增發,為其完成收購承接提供支持。
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嚴格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規定,遵循成本最小化原則,通過收購承接等市場化方式,成功處置包商銀行等中小銀行風險。
《金融時報》記者:根據《存款保險條例》,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存款保險機構都具有早期糾正的職能,目前已經對多少家機構采取了早期糾正措施,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王玉玲:2017年以來,存款保險按照條例要求,探索對投保機構開展早期糾正。截至2020年末,存款保險共對635家機構開展早期糾正,針對風險情形提出具體風險化解措施。其中,要求提高利潤留存、限制薪酬、壓降不良資產、引入戰略投資者等方式補充資本的578家,要求控制關聯交易、同業、票據等高風險資產業務增長的301家,要求控制大額授信、異地授信等重大交易授信的179家,要求降低同業負債、限制高息攬儲等降低杠桿率的43家,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等其他措施的376家。在各方面的共同推動下,已有353家機構風險得到初步化解。
《金融時報》記者:參照美國FDIC,存款保險機構對于金融機構擁有類似于其他監管部門的一線監管權,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公司相應有哪些監管手段,未來有何相關計劃?您認為存款保險和監管部門在分工上應當各有哪些側重和協同,以共同提高金融安全網效能?
王玉玲: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設立過程中就對制度的功能定位以及與監管部門的關系進行了充分研究,存款保險和監管部門適當隔離,各有分工,互為補充,共同提高金融安全網整體效能。實踐中,監管部門承擔防范識別和有效化解風險的主要職責,可以通過行政處罰、撤換高管、督促整改、宣布接管等方式化解和處置金融機構風險。存款保險重點識別和報告“尾部風險”,推動早期干預和校正,降低銀行倒閉的可能性及風險處置成本。
按照《存款保險條例》,當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情形的,存款保險公司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存款保險可要求其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下一步,我們將支持《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工作,推動完善早期糾正措施,增強經營中救助等手段,促使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干預、早處置。
《金融時報》記者:我國差別費率機制的實施情況如何?
王玉玲:2016年,存款保險比較快地實行了基于風險的差別費率,用市場化手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存款保險建立了定量模型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金融機構評級體系,5年來,對全國40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評級,評級結果比較真實、客觀地反映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通過風險差別費率“獎優罰劣”,用市場化手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依托人民銀行的隊伍和資源,我國差別費率實施比較迅速、平穩。國際上一般需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研究、過渡過程,而我國僅用一年左右的時間,就平穩實施了差別費率,對風險防范機制建設來說,這是一個積極的進展。
《金融時報》記者:未來在維護金融業穩健運行方面,存款保險基金將如何進一步發揮好作用?
王玉玲:下一階段,堅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扎牢金融安全網,切實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利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的長效機制作用,提高抵御系統性風險能力,有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一是持續加大存款保險宣傳力度。發揮金融機構宣傳主陣地作用,推動將存款保險宣傳內容嵌入業務流程,持續聚焦宣傳重點地區和人群,切實提升公眾對存款保險的認知水平,穩定存款人信心,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
二是加強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推動風險化解。繼續探索加大早期糾正力度,壓實地方政府、監管部門、主發起行等各方面的風險處置責任,分類施策研究風險化解措施,共同推動風險化解和處置,并建立長期合作機制。
三是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公司處置平臺的重要作用。探索通過收購承接、在線修復等多種市場化、法治化方式,支持中小銀行化解風險、補充資本,推動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四是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實施體系。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健全存款保險公司治理,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高履職能力。推進有利于存款保險制度完善的一系列制度、體制、機制、方法和工具的創設和運用,提升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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