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網貸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需要立足行業真實發展現狀,完善和提升行業和平臺內部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健全外部長效監管機制和監管框架構建,實現真正的普惠金融。
網絡借貸行業在經歷近三個月的暴風驟雨般洗禮之后,隨著網貸行業合規檢查重啟,以及各項風險減緩和善后處置政策出臺,“雷潮”逐漸消退,行業亦趨于穩定。網絡借貸依托金融科技與互聯網平臺,為促進普惠金融發展,尤其為個人和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提供了有效解決途徑。然而,作為新生事物,我國網貸行業似乎注定就不會一帆風順,行業發展也一直“雷聲”不斷。
2015年,E租寶等“暴雷”事件爆發,促使政府和監管當局展開了全國范圍內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引導和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三個月,有近300家平臺在如此短的時間內集中“暴雷”和“跑路”,這在網貸行業近10年的發展中亦屬罕見,也促使政府和監管部門當機立斷,務實求真,采取短期風險防控和長期“長效監管機制建設”并重的策略,控制了風險蔓延,制止了社會恐慌性。
監管在行動
網貸行業的合規檢查和備案重啟,提振了平臺和機構長期利好發展的預期。在“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政策框架下,2018年8月中旬,《關于開展 P2P 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隨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檢查問題清單》下發,拉開了按照統一標準在全國進行合規檢查的序幕。目前,北京已率先啟動了在統一標準下的網貸合規檢查工作,上海、廣東等網貸業重鎮相繼跟進。
網貸風險化解和釋緩手段實施,減緩了市場和投資者傳染性恐慌。針對網貸行業風險凸顯可能危及到經濟、金融乃至社會穩定,銀保監會迅即召集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就如何解決P2P行業存在的風險及建立風險緩釋機制進行會商?;ヂ摼W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也聯合召開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范發展工作座談會,提出網貸風險專項整治的十項舉措,指導P2P網貸行業通過兼并重組、資產變現、與金融機構合作等多種市場化手段,緩釋流動性風險。
網貸基本政策基調和平臺功能角色進一步確認,為完善網貸行業監管體制,提高政策針對性和務實性指明了方向。2018年8月下旬,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專題會議,指出化解網絡借貸P2P風險是工作重心,明確中央和地方、各部門間的分工和責任,共同配合,深入摸清網貸平臺和風險分布狀況,分類施策、務求實效,抓緊研究制定必要的標準,加快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建設。
從“一時”到“一直”
目前,網貸行業在政府監管、行業協會以及平臺自身的共同努力下,“雷聲”日漸消停,業務逐步恢復。平臺在積極準備迎接合規檢查,擁抱監管,行業也日趨呈現虹銷雨霽態勢。雨霽之后的網貸行業是否能迎來彩徹云衢,則在于在合規檢查之后能否真正建立起科學、合理、務實,符合中國網貸行業發展現狀和功能定位,揭示中國網貸行業長期發展規律的長效監管機制。這種長效監管機制的建立,又取決于行業層面上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重構與完善以及平臺(機構)層面上業務模式如何定位。
我國網貸行業在發展過程中曾長期表現出較強的民間金融屬性,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產生了諸多嚴重金融風險事件,這不僅有悖于普惠金融的目標和原則,更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展開了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隨著互聯網金融專項風險整治有序推進,政府和監管層對互金(網貸)風險的認識和理解逐步深化,也已經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如網絡借貸的信息披露、資金存管、備案登記,小額分散等多項原則;業務透明化、資金安全化、經營合法化和重點風險點防范等多項措施化解網絡借貸各類風險。這些措施對規范網貸行業發展、重構互聯網金融生態、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推動網貸(互金)行業長效監管機制的建立奠定了較好基礎,做出積極準備。
誠然,網貸行業生態重構與完善是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和運行的前提條件,同時,長效監管機制實施和運行亦為網貸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提高和完善提供了抓手和依據。然而,網貸平臺業務模式角色定位則直接決定了我們要形成什么樣的長效監管機制,構建什么樣的監管框架,達到什么樣的監管目標。當下,網貸備案和合規檢查的重啟仍然是在平臺信息中介定位下依據“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展開的。從保持互金專項整治工作和網貸合規檢查的連續性來看,這本無可厚非。畢竟,能夠通過備案和合規檢查的平臺最起碼業務是真實的,經營能力是較強的,風險管控水平是較高的。
備案和合規檢查之后,網貸平臺業務模式究竟如何定位,長效監管機制和監管框架如何構建是關乎到我國網貸行業生存和能否持續健康發展的重大事項。這確實值得政府和監管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研判,要以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監管者偏好來確定網貸平臺中介定位,繼而以此制定監管框架和長效機制。網絡借貸的信息中介定位(即P2P模式)是最理想的業務模式,甚至從金融脫媒、去中介化發展趨勢看,P2P模式可能是未來金融終極統一模式。然而,當前的現實環境,無論從投資者、融資者、平臺自身,抑或當前的監管條件和互金生態環境看,對網貸平臺的單一信息中介定位是很難達到的。
完全信息中介定位可能是我國網絡借貸行業未來追求的目標,但在當前的金融生態環境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當下,我國絕大部分網貸平臺可能迫于整治和監管壓力,在短期能通過業務調整和經營整改順利通過了基于信息中介定位的備案和合規檢查,如果環境、監管、平臺和行業發展確實不能滿足網貸平臺純粹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即使有幸通過備案和合規檢查的平臺,在業務和經營上也只能支撐于“一時”,而不能堅守合規于“一直”。更為嚴重的是,基于信息中介定位建立起來的監管框架和長效監管機制要么推倒重來,要么徹底取締網貸行業。理論上,如果金融監管體系和金融業務發展存在嚴重的不相容,必然會導致各種監管套利現象大量存在,誘發金融危機、危害金融穩定。
路在前方
事實上,在8月下旬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的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專題會議上,已明確指出“深入摸清網貸平臺和風險分布狀況,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施策、務求實效,然后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必要的標準,加快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建設要加快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建設”。這是首次在中央和國家層面上就如何建立網貸行業監管體系和長效機制明確了方向。有鑒于此,需要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我們要根據我國網貸行業真實發展現狀,承認不同平臺之間業務模式存在差異性。
其次,分析和研判當前行業主要業務模式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對主要業務模式按業務功能分類制定相應的監管原則和標準。
再次,根據當前行業主要業務功能分類監管原則和標準,制定科學合理、銜接有序、覆蓋全行業的監管體系框架,在此基礎上,依據不同業務模式、業務特點和風險特征,分門別類地制定既能夠反映當前行業發展現狀,又能體現行業未來發展趨勢的標準和細則體系,從而形成具有可預見性、可操作性和現實針對性的長效監管機制。
最后,在網貸備案和合規檢查的基礎上,根據建立的監管框架和長效機制,對通過備案和合規檢查的平臺盡快頒發金融牌照,實施持牌經營,以便在政策和制度上將合規網貸平臺納入正式監管體系。平臺金融牌照可根據平臺業務特點和自愿申請相結合的原則發放,隨后,根據牌照的許可業務類型和特點實施差別化按功能分類監管。
對于定位于信息中介的網貸平臺,在堅持和完善“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基礎上,針對平臺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問題,提高投資門檻,強化投資人與平臺的議價能力。鑒于定位于信息中介的網貸平臺不承擔來自于融資人的信用風險,對平臺自有資本的要求可不必太高,重點在于評估和監控平臺可能存在的包括技術風險在內的操作風險。
對于定位于網絡銀行業務的網貸平臺,鑒于銀行業有著諸如信用創造的特殊性,對于這類業務牌照的發放需要慎之又慎。當下,最可行的辦法是,對于具有從事銀行業務能力的網貸平臺,鼓勵與合適的商業銀行兼并重組,這樣一則解決了平臺從事銀行業務的牌照問題,二則也有利于網貸平臺利用自身的金融科技優勢賦能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從而實現合作雙贏。不言而喻,實現了與商業銀行兼并重組的網貸平臺,在監管上也自然被納入了商業銀行的監管范疇。
對于業務模式介于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間的網貸平臺,根據平臺的業務類型、風險特征和大小等在準入門檻、自有資本、投資人要求,經營區域、管理團隊、準備金規模等方面通過制定各類監管細則予以明確界定。例如,對于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網貸平臺,平臺功能類似于資產證券化中的特設機構(SPV),對這類平臺的監管可參考和借鑒監管SPV機構的經驗和手段進行規范管理;對于混合中介模式平臺(如平臺設置風險保證金,平臺聯合第三方擔保等),以參照銀行監管為基準,然后可根據平臺所采用的風險保證金、第三方擔保,保險工具等風險緩釋工具、特征類型和風險緩釋水平給予平臺諸如資本要求,準入要求等方面特許和放寬,便于平臺根據業務特征和類型持續、順利地開展業務。當前的現實環境,無論從投資者、融資者、平臺自身,抑或當前的監管條件和互金生態環境看,對網貸平臺的單一信息中介定位是很難達到的。
當下,最可行的辦法是,對于具有從事銀行業務能力的網貸平臺,鼓勵與合適的商業銀行兼并重組。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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