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這個夏季,中國剛興起沒幾年的P2P行業遭遇了爆雷密度最大的一次行業震蕩。
6月份唐小僧、聯壁金融、小諸葛金服出現三連炸;7月初錢爸爸、牛板金、銀票網、投融家等交易規模過百億的P2P平臺,接連出現資金鏈斷裂或負責人跑路的情況;7月中旬,樂居財富跑路,投之家被立案調查……根據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平臺“零壹財經”的統計:7月上旬出現43家P2P問題平臺,平均每天5家左右,其中13家宣布清盤,5家有經偵介入宣布立案。
這讓我想起5年前的一次中國互聯網金融調研。
當時,中國的P2P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重要經營模式,還是中國財經媒體和資本追逐的寵兒。在中國大江南北遍地開花。不少P2P業者對外宣稱自己做的是“互聯網金融”,一個正處在風口上的行業。受香港某券商的委托,我開始考察中國這個熱門的行業,看看是否存在投資機會。
然而,在接觸多家互聯網P2P平臺后,我對委托調查的主管說,中國的P2P并不是一個風口,而是一個火山口。
為什么呢?從當時我所接觸到的情況來看,這個行業普遍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普惠只是借口風險提示缺失
首先,大部分平臺對投資者連最起碼的風險提示都懶得做。幾乎所有的宣傳資料上都重在展示“回報”,而沒有進行本金的風險分析。一些平臺創辦人口口聲聲說自己做的事業是“普惠”金融,卻絕口不提自己產品的風險。在他們的網站上,甚至找不到產品的風險提示內容。
被問多了,有從業者坦承,風險提示只有在和投資者的合同中才會出現,但是在銷售的時候,基本上不會提及這部分,否則產品很可能就賣不動了。
“不是我們一家這么做,全行業都是這樣,我們不這么做,就會失去市場?!鳖愃频妮p描淡寫的內容聽得多了,令人非常懷疑這些從業者的操守。在他們看來,自己的存活,遠比產品投資人的本金更重要。
就行業道德而言,這樣的從業者根本就不應該在這個行業生存。
不進行風險提示,難道不怕投資者將來追責嗎?當我向對方說出這種顧慮時,得到最多的答復是“法不責眾”,“對金融創新要有耐心”或“內地不是香港,不能用香港的做法來套”。
對于剛剛興起的互聯網P2P來說,這顯然并非一個良好的開始。熟悉金融投資的都知道,一旦有某種金融產品呈現出對客戶風險的“群體性”漠視,這個金融產品離“爆煲”也就不遠了。10年前的美國次貸危機,還有10年前的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都是強有力的證據。
當年美國投行推出的次貸衍生品,連發行方的銷售人員自己都說不清楚風險所在;而香港的雷曼迷你債券也是如此,銷售這些產品的多是銀行的前臺銷售員,不少人自己都分辨不清楚“迷你債券”和“債券”是不是一回事,就直接推銷給那些毫無金融背景、想為退休金找出路的老年散戶,最后的結局,大家都知道了。
次貸危機和雷曼迷債事件都提醒我們:投資人的利益越是遭遇群體性漠視,他們發生群體性損失的機率也就越大,也意味著將來越有可能進行群體性的問責活動。
2、信息披露嚴重不足
通過互聯網投資而非面對面的咨詢,更需要有充分的信息支持。然而,大部分中國的P2P平臺信息披露嚴重不足。當時所調研的數家P2P平臺,對于散戶投資者,都存在嚴重的溝通不暢,以及重要信息缺失等問題。
比如,這些平臺只會告訴投資人所投資的“預期回報”,但不會寫清楚“預期回報”是如何計算的,它是否包含了稅費,它是否是年化值……等等。一些前線銷售人員甚至分不清名義利率、年化利率、內部回報率等基礎概念的區別。
平臺也絕少會詳細披露底層資產的性質。P2P平臺上的底層資產品種很多,有企業的應收賬款、有銀行的問題類貸款、還有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的住宅再按揭。很顯然,這些品種繁多的底層資產,都有自己的風險和收益特點。只有真正了解這些底層資產的性質,才能讓投資者判斷出其回報率和風險是否匹配。然而,咨詢了幾家P2P平臺之后,我的感覺是,有個別從業者自己都沒有對這些底層資產進行詳細的盡調。較靠譜的是那些擁有自己線下團隊的公司,他們能親自去核實底層資產的情況,然而,它們的網站上同樣未做足詳盡的披露。
比底層資產更少提及的,是產品違約之后的賠付問題。本人試圖以投資人的身份接觸了幾家P2P平臺,咨詢一旦產品違約,或是無法按時付息,應該如何處理。結果銷售人員根本不覺得自己的產品會出現賠付,只是一個勁地說這些產品都是有擔保人兜底,有的擔保人是國有大銀行,而且平臺也會承擔部分還款義務。
而事實是否如此?有從業者透露說,“兜底”只是銷售員的一個籠統的說法,實際上的合約里,每個產品的擔保責任都可能不同,有的可能是100%保本,有的可能只保證利息,不一而論。如果問題產品的金額較小,平臺可能會考慮先用自己的資金賠付,把問題暫時蓋住。但如果大量同類產品的違約呢?對于這個問題,該業者只是回答“這是小概率事件”。
對于投資者至關重要的“保本”信息,投資者如果不深入追問,銷售人員或是網絡平臺上是不會主動提供的。這些平臺一方面“相信”出現大規模違約的概率很小,一方面又不愿意向投資人充分披露所有的產品信息,其實反映出他們對自己銷售產品的自信心相當脆弱。
3、為刷業績幾乎不設KYC
中國的P2P平臺鮮有對客戶進行KYC(knowyourclient,即客戶背景調查或“客戶盡調”),這導致其客戶門檻設置過低。很多互聯網P2P平臺銷售的產品票面利息超高,而底層資產的收益波幅極大,實際上屬于高風險的投資品范疇。然而,這些平臺經營者認為,這些以“固定收益”為特征的產品,其風險小于股票,完全適合普通老百姓購買。
把“固定收益”類別產品等同于“低風險”產品,是一種不專業、不合理的做法。不少P2P產品的利率相當高,已經類似于“高息債”(亦稱為“垃圾債”)。而從風險特征來說,垃圾債的價格波動并不亞于股票風險。
由于認定“固定收益”的產品適合普通老百姓,因此這些平臺對于投資者的背景和風險承受能力并沒有進行充分的研判,便推銷了這些高風險的產品。從某種程度來說,這不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違反了資管誠信原則。
在中國,大部分購買P2P產品的人,可能只是想賺取勝于銀行利息的收益,因此其內在的風險偏好可能要遠低于股票。從這一角度來說,只有事先做好客戶盡調,進行一定的門檻測試,才能知道這些客戶是否適合投資風險較高的P2P類產品。
有人可能會問,投資者難道自己判斷不出這些產品的風險嗎?
還真說中了,在現實中,并非所有的P2P產品投資人都具備足夠豐富的金融知識或是投資經驗,對自己的投資產品作出風險評估。在剛剛過去的7月,大量的P2P平臺出現產品違約,就筆者身邊中招的人來看,不僅僅有那些財經小白,也有那些學財經專業科班出身的投資人,甚至還有財經記者。
道理很簡單,投資實戰和書本知識并非完全一回事。
對于P2P平臺來說,不設投資門檻,不做客戶KYC,只顧追求自己的KPI,本質上是在“涸澤而漁”,也是把這個行業搞亂搞垮的最佳捷徑。在香港,如果有金融機構未做KYC便向客戶出售金融產品,輕則罰錢,重則直接吊銷牌照。
4、平臺不顧自身風險
平臺對自身風險關注度不足,這可能也是中國P2P的特點之一。
就當時所接觸的情況來看,相當多的平臺經營者(包括一些相當高級的創辦人)對于自身所處行業的風險,基本上是處于嚴重低估狀態。在調研過程中,他們講起平臺的盈利機制時,邏輯清晰,但是一旦涉及風險防范,就顯得語無倫次,邏輯不清,或是明顯準備不足。
對于我提出的平臺自身可能面臨的風險事件,不少業者表示,從來沒有想過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也并不認為這些情況會真正發生,因此無需準備。對于行業風險和金融市場的連鎖反應,他們同樣評估不足。
比如,在他們看來,只要自家平臺的產品收益有保障,按時發放利息,投資者就不會急著提現走人——因此,近期看到不少P2P平臺經營者感慨,為什么自己一沒有做資金池,二沒有出現項目違約,仍然在7月出現了大量投資者恐慌性提現的情況。
從這種感慨也可以看出,這些從業者對于金融市場缺乏前瞻性的思維,對于金融市場間的連鎖反應可能引發的負面沖擊,缺乏應有的畏懼感。
他們的邏輯是奮不顧身都要做大,在他們看來,做大就等于做強。
原因何在?那是因為這些經營者的主要目的并非實施“普惠”,而是想在行業處于風口的時候,做大市場占有率或是交易額,以便從風投那里圈到更多的錢,最后再把自己包裝上市。
因此,這些從業者基本上是把“沖業績,沖流水”當作平臺初創期的最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目標,至于買了他們產品的人,究竟是否適合購買這種產品,能否承受這些產品違約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自己的平臺能否承受行業的負面沖擊,則并非該階段的考量重點。
在調研過程中,我和不少香港的投資人進行交流,他們針對中國剛剛興起的P2P平臺提出不少針對性的問題。
然而,很多P2P平臺都把重點放在強調自己的日均交易金額、交易筆數、在線的活躍客戶數等等指標,而對于香港投資者關注的平臺合規流程、實際盈利情況、風險與撥備情況、底層資產的資質、各種不同底層資產之間的風險相關性和協同性研究等,要么選擇沉默,要么含糊帶過。
當時P2P仍然處于風口,有不少從業者背后都有大量資本追捧,因此認為香港投資人提出的行業風險因素,其實不足為慮。有人甚至不屑地認為,香港缺乏互聯網金融的基因,所以香港投資者很難看懂中國的互聯網P2P這種創新模式。
5、陽光底下沒有新鮮事
當我將中國P2P業者的上述評論轉給香港投資人時,不少人的反應是:“陽光底下沒有新鮮事”。
說中國的互聯網P2P是創新,我也只能表示部分同意。就網絡銷售模式和結算模式來說,它的確有創新成分,但涉及到產品投資的那一部分,它絕非新鮮事物。
比如針對個人的互聯網P2P融資,充其量不過是中國民間融資的一種“線上版”。令人詫異的是,很多內地P2P從業者根本沒有聽說過臺灣地區上世紀80年代的地下金融“爆煲”事件——而當年的事件,實質上就是今天中國互聯網P2P頻繁跑路的“線下版”。
就香港來說,類似的事件更是不勝枚舉,10年前的香港的“雷曼迷債”,無論是形式和性質上,都和中國的互聯網P2P產品極為雷同。這里僅舉幾個容易理解的方面:
第一,這兩種產品的銷售對象很類似。兩種產品的銷售對象都是那些想追求較高固定收益的投資人,通常都沒有太深厚的金融知識,大多也不具備獨立分析金融風險的能力。他們只是希望獲得比銀行更高的存款收益。值得留意的是,這類人在社會中占絕大多數,因此兩種產品都具備廣泛的銷售市場。但不好的一方面是,一旦有負面影響出現,整個社會面的沖擊力量也相當巨大。
其次,P2P產品的銷售人員和迷你債券的銷售人員一樣,都不是真正的“債券”發行人,而只是中介機構。
這兩類中介機構的銷售人員,都是靠顏值、靠口才或靠關系者居多,真正能把產品的風險、回報特征講得清清楚楚的并不多。香港雷曼迷債的銷售員主要是銀行前線職員,雖然他們也有一定金融知識,但大部分人根本不懂得雷曼迷債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和普通的債券有本質的區別。當他們把大量“非保本”的迷債當作債券賣給那些毫無金融產品知識,只求保本的退休老人時,已經種下了危機的種子。
同樣,P2P平臺作為中介機構,其銷售團隊如果不熟悉底層資產的風險與收益特點,對客戶不加分辨地進行推銷,也容易造成產品的錯配,令投資人的風險加大,這種風險累積到一定的程度,加上宏觀經濟的壓力,便可能造成重大的群體性虧損事件。
第三,銷售P2P產品的平臺和銷售雷曼迷債的銀行一樣,表面上并不承擔產品違約風險,但最終都可能無法免責。
說到這一點,實際上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話題。在北京和一些P2P從業者交流時,他們強調,自己會在合約里寫明,平臺并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P2P產品購買人完全自負投資風險。但是他們也坦承,“中國的投資者不夠專業”,還有產品畢竟是在平臺上購買的,因此有時候會有人鬧事,而平臺方也怕事情鬧大了,引起監管那邊的關注,因此當真的發生違約的時候,平臺也會先墊付一些賠償金。
我很坦誠地對銷售主管說,他們對責任的理解,犯了個方向性的錯誤。他們不僅僅應該擔心投資者去鬧產生的監管風險,更應該關注的是,他們自身是否存在合規工作不足而導致的責任。
不客氣地說,不少P2P平臺所做的事情,實際上是向毫無風險意識的老百姓兜售一些連平臺銷售員自己都不太清楚風險底線的產品,這和香港的雷曼迷你債券并沒有本質區別。
香港那些銷售雷曼迷債的銀行,當年也用了類似的理由,認為自己僅僅只是銷售機構,無需承擔投資產品的違約風險,投資人應該自行判斷投資風險,結果金管局和證監會并不認同這種說法。
這其中問題就在于,如果你需要投資人自行承擔風險,你就得對投資人進行充分的鑒別,判斷他具備這樣的投資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你還得對產品信息和風險回報情況進行充分、完全透明的披露,讓投資者愿賭服輸地去投資這類產品。
當年香港的銀行并沒有做足客戶KYC流程,對客戶也沒有做足風險提示,沒有證據顯示銀行職員對投資者進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香港金管局和證監會正是抓住這幾點,逼迫銷售銀行對投資者進行了賠償。
自那之后,香港銀行里的理財產品部門必須和商業銀行業務進行物理區域的劃分,投資者購買理財產品,必須進行復雜繁瑣的KYC流程,還必須親自讀出一段風險提示的文字,由銷售人員錄音存證……
不知經歷了2018年夏天風波的中國P2P行業,未來是否會經歷雷曼迷債類似的處理方式,是否會發展得更穩健一些?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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