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P2P監管趨緊,目前市面上的優質資產越來越少。比較公認的優質資產包括消費金融、供應鏈金融等。進入2018年,供應鏈金融已然成為新的風口。為了解決供應鏈上下游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中央和地方也密集發布供應鏈金融扶持政策,包括支持供應鏈核心企業和大型供應鏈服務企業設立民營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
而目前供應鏈金融與P2P的合作中,比較容易落地的產品為保理或應收賬款質押。但是比較困擾P2P平臺的問題是如何確定是否為合格的應收賬款,如何確保債務人到期付款。本文就P2P關心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 什么是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因銷售商品、產品、提供勞務等業務,應向購買單位收取的款項,包括應由購買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負擔的稅金、代購買方墊付的各種運雜費等。
簡單來說,由于核心企業在整個供應鏈鏈條中的強勢地位,中小企業供應商為了維護與核心的良好合作關系,通?!拔笕?,以賒銷的方式給核心企業先供貨,后收款。從供應商供貨,到拿回核心的付款,中間一般有3-6個月不等的一個賬期,而這個賬期則給小微企業帶來巨大的資金壓力,一方面企業的銷售收入無法收回,另外一方面又要資金去進貨和維持企業的正常運營。所以將應收賬款通過轉讓、質押的方式去融資,則成為了企業的唯一出路。
但是,由于小微企業的規模小,資質差,傳統金融機構都對他們關閉了大門,所以,不得已只能通過保理、小貸、P2P等相對資金成本較高的渠道去貸款。
二、 應收賬款有哪些形式
在小微企業保理或者質押的方式尋求融資的過程中,P2P平臺第一步要覺得的問題就是這到底是不是應收賬款?
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及《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對應收賬款的釋義。實踐中的應收賬款包括: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不能列為應收賬款的范圍之內。
三、 如何判斷應收賬款是否合格
簡單來說可以總結為幾點:
1.基于真實合法的基礎交易產生;
2.屬應收賬款持有人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轉讓,不存在法律法規、商務合同禁止轉讓的情形,且應收賬款持有人就轉讓已取得所有批準或同意;
3.未被質押、設定信托等第三方權益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不存在被第三方主張抵銷、代位權等權利瑕疵或被采取法律強制措施的情形,沒有任何權利瑕疵;
4.商務合同合法有效,應收賬款持有人已經按照商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將繼續履行其在商務合同項下的義務;
5.應收賬款持有人與買方之間不存在商務合同執行的糾紛;
6.應收賬款債權憑證真實、完整、有效;
四、應收賬款存在哪些風險
保理業務實質是一種“債權”的質押,一旦債權本身或質押效力出現問題,會導致保理機構增加實現債權的難度或無法實現債權。保理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在:
1. 轉讓風險。
在保理業務中債權轉讓通知的風險?!逗贤ā芬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雖然有的P2P平臺保留了依自身判斷可隨時向買方發送《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的權利,并約定保理機構在認為必要時向買方書面通知應收賬款債權轉讓事宜,但往往由于轉讓通知的延遲及買方因未能及時了解債權轉讓情況而履行義務可能造成損失的不確定性,而引發買方對債權轉讓的抗辯。
2. 重復質押登記的法律風險。
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在同一應收賬款上設立多個質押權的,質權人按登記的先后順序取得并行使質權。同時《物權法》又規定,出質后的應收賬款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轉讓,即使辦理了出質登記,再出質行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應收賬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質登記統一規則,易被重復質押,增加風險。
3. 限制性合同條款。
如賣方將約定不能轉讓或根據合同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保理商受讓后,則該保理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尤其是在一些無追索權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憑應收賬款轉讓向賣方融通資金后,即放棄對賣方的追索權,若受讓的應收賬款根據法律規定是不能轉讓的,則會導致保理合同無效,此時保理商要獨自承擔買方拒絕付款的風險。
4. 商業糾紛及賣方詐騙
這里以未來應收賬款為例。若賣方尚未對買方交付貨物或提供服務,便將該未來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賣方在拿了轉讓費之后沒有向買方交貨或交的貨質量不合格,這樣會導致保理商無法向買家主張基于該應收賬款項下的債權。
五、P2P平臺如何防范風險
1、完善風險調控機制,防范客戶風險。
一是審慎選擇客戶。要通過審查買賣雙方歷史交易,選擇履約能力強、商業信譽較好的客戶。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由于更加復雜,其潛在風險更加隱蔽,因此要通過對買賣雙方交易行為的審查,判斷其上下游企業之間的交易及結算方式是否正常,應盡量選擇非關聯企業交易的客戶。
二是加強貸中核查,確保交易行為的真實性。要加強對商品交易背景及合同真實性的審查,主要審查商品交易合同條款,如對商品有關描述、合同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交貨時間等是否有明確規定,還要核查發票的真實性,發票的主要內容是否與商品交易合同及貨運單據一致,發票開出時間是否合理等,防止開票后注銷或交易雙方合謀先開票后退貨騙取資金的行為。
2、加強自身建設,防范自身風險。
一方面要加強對P2P風控人員培訓,提高交易識別能力,從而盡量防止欺詐性交易的發生。另一方面要綜合考慮客戶背景,正確選擇適用保理業務類型。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應對比分析出哪個交易主體的履約能力更強或由哪個交易主體履約更具效益性,正確選擇和適用保理業務類型。
3、嚴格合同條款審查,防范法律風險。
涉及國內保理業務的合同主要有銷售商和買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和保理商與銷售商之間的保理合同兩類。買賣合同是交易雙方基于貨物買賣而簽訂的商務合同,其目的在于規范交易雙方的商業行為和保證交易預期效果的實現。
主要審查基礎交易是否合法、有效、真實,若基礎交易合同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導致應收賬款的轉讓無效。主要包括形式審核和實質審核,如審核相關的發票和書面材料是否偽造,應收賬款是否真實存在,合同交易價格是否正常等。尤其對于買賣雙方均為貿易型企業的應該謹慎對待,要規避貿易型企業虛構貿易、虛假做賬問題。
國內保理合同的訂立是保理機構對銷售商的選擇與受理的結果,是保理機構實現對應收賬款的回收從而獲得收益的基本保障。保理機構在開展國內保理業務時,應設立專職的法規崗位,嚴格合同的條款審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
六、案例分享
原告:A銀行
被告:某國有企業,B公司
2012年3月,上海某C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向原告A銀行提出,以其對B公司所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A銀行為前提條件,申請保理融資款。
2012年3月26日,C公司負責人顧某指使其子顧某某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在案外人張某陪同下,前往B公司,由B公司在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上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該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載明:“C有限公司(賣方)及A銀行普陀區真如支行:我方已收到C有限公司路(賣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編號為___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現確認同意其內容。同時承諾:(1)僅將應付款項按時足額付至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指定的收款賬戶或A銀行另行指定的收款賬戶;(2)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中列明的應收賬款基于賣方與買方善意且正常的商業交易而產生,基礎交易合同及交易背景真實、合法、有效,未發生任何涉及或不利于應收賬款還款的違約、爭議或異議,債權債務關系不涉及第三人,未被禁止或限制轉讓,僅以人民幣表示并支付,不屬于寄售、試用、行紀、代銷或者其他約定銷售不成即可退貨而形成的應收賬款,在相應的基礎交易中賣方及賣方的供應商未以所有權保留方式銷售貨物;(3)賣方已經按照基礎交易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基礎交易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和其他已到期的義務;(4)我方不與賣方變更基礎交易合同?!?/P>
2012年3月30日,顧某將前述蓋有市政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交至A銀行處。
2012年3月31日, A銀行與C公司簽訂三份國內保理合同(有追索權),約定A銀行受讓C公司對市政公司享有的共計54428117.10元應收賬款債權,并向C公司發放融資款共計4300萬元作為轉讓價款。
2012年4月6日左右,顧某前往B公司取得由B公司重新蓋章確認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并交給A銀行。此次蓋章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載明的內容除致函對象為“C公司(賣方)及A銀行”之外,其余內容與市政公司第一次蓋章確認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一致。
2012年4月20日左右,A銀行經辦人員與顧某一同前往B公司處,重新取得一份由B公司蓋章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此次確認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致函對象一欄的賣方及A銀行具體支行空白,主文第一段賣方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簽署日期欄、編號欄均空白,其余內容與市政公司前兩次蓋章確認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簽收確認書一致。
因C分公司負責人顧某涉及犯罪,致使A銀行損失實際發生。A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C公司向原告A銀行賠償因其侵權而產生的財產損失本金4300萬元,應收未收利息818594.59元,復利863847.21元,應收未收罰息8090315.64元(利息暫時計算至2014年6月30日,剩余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以保理合同約定利率計算);(2)訴訟費用由被告C公司負擔。
法院認為,A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理應具備保理業務交易經驗和相關專業知識,應當遵守合理的商業準則和管理規范,并履行審慎經營義務。具體而言,在保理業務中A銀行通過受讓應收賬款而取得對債務人的直接請求權,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支付是銀行保理融資款的第一還款來源,可見保理業務的特點在于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A銀行在從事保理業務過程中,應充分審查C公司轉讓予原告的債權是否真實,包括審查C公司與B公司之間交易合同是否真實、合同所對應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等,以此作為發放融資的依據。
然而,在保理融資款發放之前,A銀行未親自向被告核實相關合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A銀行疏于審查的行為與本案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因此A銀行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本案雖系由顧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引起,但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有責任,雙方均應從中吸取教訓。
A銀行作為國有金融機構,長期從事金融業務,其理應具備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與能力。原告A銀行應以本案為鑒,嚴格規范并完善業務流程,加強對業務經辦人員的風險控制培訓與管理,不斷提高法律風險防范能力。
而被告B公司作為國有大型施工企業,居然多次對未經核實的文件進行蓋章確認,已然反映出被告在內部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其對于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B公司應深入反思,嚴查管理漏洞,加強內部管理,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因此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酌情支持原告A銀行的損失由被告B公司賠償80%。
由此案例可見,應收賬款轉讓作為保理業務之核心,其真實性直接決定P2P平臺能否順利收回保理融資款。對于因應收賬款不真實引發的保理糾紛案件,P2P平臺必定會因為自己的審查不到位,而使投資人承受損失。
責任編輯:陳愛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