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支付寶在其官微上發布了消息,今年春節,支付寶用戶可以通過四種方式獲得???。在同一天,騰訊QQ正式公布QQ2018年春節“走運紅包”新玩法,用戶每走100步,就能獲得一個抽紅包機會,每天最多可以換100次抽紅包機會?;顒悠陂g將會派發2億現金紅包加40億卡券。
不論誰是紅包大戰的最終贏家,他們背后的最為根本的商業動機是一致的。紅包大戰的本質是對移動支付市場用戶的爭奪。目前,紅包的作用主要是擴大移動支付場景,為下一步移動支付的全面開戰打下基礎。春節紅包作為移動支付的一個重要場景,各方都不想落后,都想盡可能地獲取更多的用戶,為以后在支付領域提供條件。
對于騰訊而言,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真正核心業務逐漸的從電子商務、游戲轉變為本地生活,騰訊看到了支付優勢的重要作用與打破格局的可能性。因此,無論微信和QQ誰更勝一籌,騰訊想要得到的是如何從阿里手中瓜分更多的移動支付入口,從而穩固其在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巨頭地位,甚至成為唯一的超級巨頭。
而對于阿里而言,切入春節紅包這一使用場景,利用支付寶的戰斗力來補齊阿里的社交能力,削弱騰訊在社交應用上的話語權,何嘗不是它夢寐以求的目標。
網絡紅包逐漸取代傳統紅包成為潮流,殊不知網絡紅包也存在一定隱患。
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指出,網絡紅包存在五大風險。
風險1:“網絡紅包”行賄是否涉嫌違法?
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網絡紅包”存賄賂風險問題。網絡紅包與傳統紅包最大的區別在于,網絡紅包不需要與接收人見面,也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即可發出。發放網絡紅包的金額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發放。因此,網絡紅包不僅是現金的饋贈方式,也是各種商業組織促銷的最佳手段。但是網絡紅包具有“附贈”行為的性質,即通過向消費者無償提供一定數量的紅包現金,用來引誘消費者與之發生交易,特別是“網絡紅包”沒有實物讓人看見,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誰也不知。因此“網絡紅包”也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施商業賄賂的最好方式,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依法予以規制。
風險2:網絡紅包賭博的法律風險
一般朋友間搶紅包娛樂,并不在法律的規制范圍內,但是有些人利用微信群建立網絡賭場,通過制定多種多樣的搶紅包規則,從而演變出了新形式的賭博。
正常的搶紅包與違法犯罪活動之間的區別就在是否營利。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一定的賭博規則,從中抽成,就屬于賭博行為了,甚至可能觸犯開設賭場罪。
風險3:網絡紅包的用戶信息安全
“微信紅包”必須與銀行卡綁定之后才能實現其應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紅包”一旦與用戶的信用卡綁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戲了,而包含了個人手機號、銀行卡號、密碼等敏感信息。最近,有幾款所謂的搶微信紅包外掛軟件,比如有一款名為“關云藏”的搶紅包外掛軟件,該軟件的安裝界面中自稱通過了360安全認證。下載安裝后,軟件會提醒用戶,將收集手機中的所有文本,包括個人信用卡號、手機交互數據等信息。有些網友反映,其收到朋友發來的鏈接,點開后竟然能看到對方手機里收發紅包和提現的全部記錄,甚至包括銀行卡尾號和姓名等。
風險4:網絡紅包欺詐法律問題
虛擬網絡在提高人們生活幸福指數的同時也植入了欺詐的法律風險。例如2014年“陳光標事件”就是套用微信紅包進行釣魚欺詐風波的冰山一角。
除上述伎倆外,植有木馬程序的紅包則因更具有技術性與隱蔽性而令人猝不及防,如需要輸入收款人信息的紅包、AA紅包、需輸密碼的紅包、分享鏈接的紅包等。
欺詐是通過掩蓋事實或捏造事實的方式使被欺詐者在行為的判斷上發生錯誤認識。法律不可能去保護一個惡的行為,欺詐無效果是對欺詐行為理所當然的評價。對此,我國《民法總則》列舉的無效民事行為即包括欺詐,《合同法》則將該行為的結果作了二分:損害國家利益者,為無效行為;非國家利益者,則為可撤銷行為。雖然在法理上,因釣魚所取得的微信紅包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善后性的救濟仍不可避免地會增加被釣魚者的維權成本。
風險5:網絡紅包的涉稅問題
我國稅法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于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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