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明確了網貸機構業務活動中應當披露的具體事項、披露時間、披露頻次及披露對象等內容。
至此,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在內的網貸行業“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體系搭建完成。
銀監會表示,《信息披露指引》的出臺,標志著網貸行業“1+3”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政策體系,進一步明確網貸行業規則,有效防范網貸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快行業合規進程,實現網貸機構優勝劣汰。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當前網貸行業正處于規范整頓期,網貸機構對存量業務信息進行梳理公示需要一定時間,《信息披露指引》給予了已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六個月的整改期。
逾期披露標準統一
在《信息披露指引》中,關于逾期項目的披露備受關注。指引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的逾期金額及筆數,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額及筆數,以及累計代償金額及筆數。
根據《信息披露指引》配發的內容說明,逾期金額是指按合同約定,出借人到期未收到本金和利息的金額總合,其中“收到”是指資金實際劃付至出借人銀行賬戶;逾期90天以上金額指逾期90天(不含)以上的借款本金余額;代償金額指因借款方違約等原因第三方(非借款人、非網貸機構)代為償還的總金額。
此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對于逾期金額、項目逾期率、金額逾期率以及逾期項目數進行了披露?!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呓y計發現,在接入登記平臺的82家機構中,有49家機構顯示項目逾期率和金額逾期率為零。
“過去,網貸平臺在逾期和壞賬的披露上,都是在‘自律’前提下自發披露,每個平臺對逾期、壞賬的定義都不盡相同,計算方式也五花八門,就是為了讓‘數據好看一點’,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無從考據?!惫麡湄敻籆EO吳復申指出,“信披指引對平臺逾期金額、逾期筆數、代償金額、代償筆數作出了強制性的信披規定,同時也對上述幾個概念進行了統一定義,也是為了避免行業內再出現標準不一的情況?!?/P>
開鑫金服總經理周治翰表示,與此前的互聯網金融登記披露服務平臺發布的標準相比,增加了與逾期強關聯的代償金額指標,通過代償金額和筆數,能夠更加客觀的反應網貸平臺經營情況,以供投資者做出判斷。
關聯關系借款披露明確
《信息披露指引》中另一個值得關注的點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公眾披露截至于上一月末關聯關系借款余額及筆數。
指引明確,關聯關系借款余額是指截至統計時點,與平臺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通過平臺撮合完成的借款總余額。
關聯關系則是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有重大影響的企業、自然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主要股東指的是持有或控制網絡信息借貸中介機構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控制企業,指直接或間接持有企業5%以上股份或表決權。
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關聯關系一般來說都需要披露,但是之前沒有明確,對于網貸行業來說,對于關聯關系的披露有利于相關監管規定的落地。
“像自融的規定,單一用戶在同一平臺上借款不能超過100萬元的規定的落地,都需要關聯關系的披露?!狈巾炚f道,“不同的主體可能單個借款不超過100萬元,但是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加起來就超過100萬元的限額了。如果是以股東或者股東親屬的名義借錢,那就構成了自融。這些行為都需要得到監管?!?/P>
網貸行業征信體系建設將加快
根據《信息披露指引》,網貸機構應當于出借人確認向借款人出借資金前,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包含借款人主體性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借款人所屬行業、借款人收入及負債情況、截至借款前6個月內借款人征信報告中的逾期情況、借款人在其他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情況。
拍拍貸總裁胡宏輝表示,這項規定能夠有效遏制多頭借貸情況的發生。
方頌指出,這項規定的實行還缺乏相關系統配套?!澳壳靶袠I沒有一個征信系統,網貸行業里面小而分散的借款人大多數在央行征信系統里面沒有行為記錄,網貸平臺都是通過第三方征信機構來解決這個問題。行業一直在呼吁建立這樣一個系統,以解決多頭借貸、風險擴散的問題?!?/P>
方頌表示,指引文件要求披露借款人在其他網絡借貸平臺借款情況,意味著相關部門將征信系統建設工作提上議事日程了,在6個月內要有實質性的進展。
除了貸前的披露,《信息披露指引》還規定,網貸機構需及時向出借人披露已撮合未到期項目有關信息,包含借款資金運用情況、借款人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借款人還款能力變化情況、借款人逾期情況、借款人涉訴情況、借款人受行政處罰情況等可能影響借款人還款的重大信息。
吳復申表示,通常業界對網貸行業的風險管理都集中在貸前的資質審核和貸后的資產處理環節,而對貸中的資金使用情況、借款人實際情況鮮有關注,從而忽視了貸中可能發生的違約風險。上述規定能夠保證出借人對出借資金實際使用情況的知情權,促進平臺加強風險控制。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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