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是我們記錄生活動態和分享生活的途徑,信息的傳播范圍廣,內容也層出不窮。然而,在朋友圈出言稍有不慎,有可能會惹來官司。去年5月底,古鎮某廣告公司就因將一名已離職員工阿軍(化名)的隱私發上朋友圈并稱其“業務行騙犯”而被告上法庭、索賠10 萬元。2月8日,市第二法院通報了這起名譽侵權糾紛的一審判決。
糾紛緣由:微信朋友圈發通告
“通告!我公司兩位業務員已離職半個月!但在離職期間借用我公司名義進行業務來往騙取客戶金錢!今天中午原公司業務員曹某已被抓獲交由派出所處理!在抓捕中另一位業務員阿軍逃跑!各界人士請認準此人……”2016年5月底的一天,微信名為某廣告傳媒公司的一則朋友圈通告在網上迅速傳播。
廣告公司在這則通告上不僅注明了阿軍的全名,甚至還附有阿軍身份證正面身份信息(含有照片、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發帖者是廣告公司其中一名投資人葉某,帖子在當天中午和晚上各發了一次。
阿軍發現了這則帖子后,以廣告公司嚴重損害了其人格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為由向市第二法院起訴。要求廣告公司停止并刪除微信朋友圈中污蔑損害他人格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的信息。同時,阿軍還要求廣告公司當面道歉并在微信發文誠懇道歉,賠償他人格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的各類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判決:侵權事實成立, 離職員工獲判賠1500元
“我就職期間盡職盡責,從未做過任何損害公司的事情,離職后也沒有跟任何人合作開展相關廣告公司業務工作?!卑④娤蚍ㄔ涸V稱,廣告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出有關前同事曹某的類似信息,曹某因此被廣告公司押送至派出所,但當天就被釋放了。他與曹某只是朋友關系,并沒有任何業務合作關系,只是偶爾一起出行而已。
阿軍認為,廣告公司股東朋友圈有大量燈飾行業的客戶朋友,公司未經相關機關證實,也未通知他的情況下,擅自亂發信息嚴重損害他人格權、隱私權和肖像權的行為,造成阿軍在整個燈飾行業的嚴重負面影響。廣告公司承認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確實是該公司發布的,原因是阿軍離職后,仍以廣告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業務及使用公司的名片,被公司發現后就逃跑。
市第二法院審理認為,廣告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阿軍在離職期間借用公司名義進行業務來往騙取客戶金錢,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維權,但不得借維權之名,故意損害對方名譽。如今,廣告公司在沒有證據證明阿軍行騙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發貼,屬于捏造事實、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構成對阿軍名譽權的侵害。
近日,法院結合案情,一審判令廣告公司停止對阿軍侵權行為并刪除微信朋友圈中侵權信息,賠禮道歉并賠付精神撫慰金1500元。
以案說法
互聯網渠道發布不實報道需承擔法律責任
市第二法院古鎮法庭黎妙法官表示,近年,由于網絡媒體發展迅速,網絡傳播的范圍廣、速度快,一些失實報道往往容易引發輿論熱議甚至恐慌,這些失實報道的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黎妙法官提醒企業和市民,通過網站、微信公眾平臺等互聯網渠道發布失實信息有可能會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發布者通過互聯網發布或轉載不實報道,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這些不實報道致使企業或他人名譽權受到侵害的,發布者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損失。
二、因虛假報道違反了國家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新聞報道方面的管理規定,網絡媒體可能受到警告、罰款、責令停止互聯網信息服務等行政處罰。
三、虛假新聞編造者如果觸犯《刑法》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的聲譽等罪名,將根據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
因此,發布者發布或轉載新聞報道時需謹慎,以免因不實報道承擔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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