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近日銀監會印發《關于民營銀行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民營銀行要與現有商業銀行實現互補發展、錯位競爭,并用較大篇幅對民營銀行股東提出了眾多監管要求,要求民營銀行加強資本管理,強化資本約束;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持股行為;加強關聯交易管理,嚴格控制關聯授信余額,嚴禁違規關聯交易。
該指導意見明確提出,鼓勵民營銀行主要股東但不限于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從所投銀行獲得關聯授信,不以持有的所投銀行股權為自己或他人擔保(含股權質押)。明確了股權托管方面的要求——在條件成熟時將股權集中托管到符合資質的托管機構。
銀監會于2014年啟動了民營銀行試點工作,首批5家試點銀行已全部獲批開業。2015年6月,《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出臺后,民營銀行組建由試點轉為常態化設立。截至目前,包括5家試點銀行在內,銀監會共批準籌建17家民營銀行。
銀監會在認真評估民營銀行發展情況、借鑒相關國家和地區經驗以及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上述監管指導意見,提出了民營監管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堅持審慎監管與創新發展并重,全程監管、創新監管和協同監管相統一,統一監管和差異化監管相結合,試點經驗和常態化設立相銜接等原則,并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一是明確發展定位。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總要求,突出民營銀行有別于傳統銀行的發展特色,要求民營銀行明確差異化發展戰略,堅持特色經營,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
二是推動創新發展。堅持鼓勵與規范并重、創新與防險并舉,加強監管服務,推動監管創新,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支持民營銀行開展業務、服務、流程和管理創新,注重監管政策的激勵相容,對特色經營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務成效顯著的,實行監管正向激勵措施。
三是強化審慎監管。針對民營銀行關聯交易管理、股權管理、股東監管等重點領域提出監管要求,強化銀行自我約束、市場約束和監管約束,引導民營銀行股東為銀行增信,形成股東關心銀行發展以及銀行有效管理風險的良性機制。
四是落實監管責任。明確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監管聯動,提高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日常監管工作有效性,加強監管部門與地方各級政府在民營銀行風險處置過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配合地方各級政府建立有關協調機制,及時有效防范和處置風險。
尤其需要提及的是,該指導意見用較大篇幅明確了對股東的監管要求,鼓勵民營銀行在章程或協議中載明,主要股東但不限于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從本行獲得關聯授信,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權為自己或他人擔保(含股權質押),同時載明股東承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推動股東為銀行增信,落實股東在銀行處置過程中的責任,規范股東持股行為,在條件成熟時將股權集中托管到符合資質的托管機構。本指導意見所稱主要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民營銀行百分之五(含)以上股份或表決權,以及對民營銀行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指導意見同時要求民營銀行應當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股東接受監管的相關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股東報送信息和接受延伸監管。對民營銀行股東未履約或存在其他不當行為,導致民營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并將股東相關情況列入不良記錄管理。
指導意見對民營銀行股東資質也提出了明確的管理要求,要求民營銀行股東應當按照有關監管要求,出具入股資金來源聲明,股東實際控制人應承諾其是中國境內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永久居留權及類似身份,并承諾在持有民營銀行股份期間不謀求申請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永久居留權及類似身份。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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