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最高法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解釋》),自3月1日起施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比發現,《解釋》從之前共9條增至共15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要件以及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做了修改,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增加一項“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貨幣、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依據。
此外,《解釋》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體現了從寬處罰的精神。
積極退贓可減輕處罰
在修改后,《解釋》保留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個特征要件不變,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結合司法新實踐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等新型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方式,同時針對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突出問題,增加“以提供‘養老服務’、投資‘養老項目’、銷售‘老年產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情形,為依法懲治P2P、虛擬幣交易、養老領域等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依據。
最高法刑三庭相關負責人就非法集資刑事司法解釋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年來,養老領域非法集資犯罪頻發,犯罪分子打著“養老服務”“養老項目”“老年產品”以及“以房養老”等旗號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廣大老年人合法權益,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應依法從嚴懲處。
《解釋》同時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積極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修改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修改后對應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提起公訴后退贓退賠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p>
入罪標準適當提高
修改后,《解釋》明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區分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處罰標準,適當提高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入罪標準。
記者注意到,此次修改前,入刑的情形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毙薷暮髮獮椤胺欠ㄎ栈蛘咦兿辔展姶婵顢殿~在100萬元以上的”。
修改前“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修改后對應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修改前“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修改后對應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此外,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適用《解釋》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即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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