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依據,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監管作用,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的整體效能,8月9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下稱《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總則性規定,包括監管職責體系、派出機構履職原則;二是明確派出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對機構、人員、業務等方面的監管;三是明確銀保監會授權派出機構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償付能力監管、轄區內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等;四是明確與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復議受理等;五是明確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建立健全監管協調機制。
今年6月銀保監會曾就上述《規定》公開征求過意見,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比發現,征求意見稿與《規定》未發生變動。
“《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從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達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意見已有制度文件予以規范,《規定》中不再增加相關內容?!便y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第七條: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明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機構,并在官方網站公布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的監管責任單位;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銀保監會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的直接監管,具體名單由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公布。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公布監管對象名單,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職責邊界,提升派出機構履職的透明度和規范性,提高監管效能?!便y保監會表示。
《規定》還明確,上級監管機構發現下級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出現這些情形時,應當督促下級監管機構加強監管,情節嚴重的,可以上收監管權限:風險狀況急劇惡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上級監管機構認為需要上收監管權限的其他情況。
與此同時,上級監管機構可以依法委托下級監管機構實施監管行為,并負責監督委托實施的行為,對委托實施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在與地方合作方面,《規定》有也有涉及: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依法依規協同配合做好轄內銀行業和保險業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切實承擔監管責任,推動落實地方黨委黨的領導責任、地方國有金融資本股東責任和屬地金融風險處置責任;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并有權糾正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則的行為;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負責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其他金融管理機構協同推動當地普惠金融發展,指導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推進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領域工作。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規定》側重原則性、指導性,既要明確現有職責,又要為今后監管職責調整留有合理空間。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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