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銀行行長黃毅日前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建議建立健全融資租賃配套的稅收、法律法規、行政管理制度,切實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建議出臺針對刑民交叉案件中涉案財物司法處置細則,打破涉刑不良貸款案件中抵押物司法處置的僵局,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建立健全融資租賃配套制度
黃毅介紹,融資租賃是與實體經濟緊密結合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有效盤活了資產,拓寬了承租人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無論直接租賃還是售后回租,均為融資租賃的一種具體業務模式,真正的資產購買人為承租人。
“而現行增值稅(直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政策仍將資產使用權名義讓渡給出租人,這一環節按實質的所有權轉移繳納相應增值稅(直租)、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無論售后回租還是直接租賃,現行稅收政策均大幅增加了承租人成本?!秉S毅說。
黃毅建議,稅務部門針對融資租賃的業務實質,出臺與融資租賃相匹配的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契稅政策及實施細則;針對融資租賃回租行為產生的兩次名義轉讓,不征收契稅及土地增值稅;針對融資租賃直租行為產生的第二次轉讓行為不征收契稅、增值稅以及土地增值稅。
完善司法機關之間協商制度
黃毅稱,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司法清收過程中,處置不良貸款的抵押物、質押物是實現司法處置最常見的路徑。金融機構抵押物若因涉刑而被司法機關查封,金融案件執行法院將無法直接解除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查封,造成暫停處置該抵押物的現狀。
他表示,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已查封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而如何定義“與案件無關”,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也無獨立的司法認定程序。
對此,黃毅建議,一方面,明確法律規定。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對于刑事案件查封財產中涉及金融機構抵押物、質押物如何啟動“與案件無關”認定程序、認定主體、認定期限等進行明確規范。
另一方面,完善司法機關之間協商制度。建議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完善司法機關之間的協商制度,明確規范各級政法機關的協商機制,為相關財物處置提供暢通渠道,同時為金融機構維護自身利益,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必要幫助。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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