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月5日就《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規范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促進上市公司完善治理、規范運作,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證監公司字〔2005〕52號,以下簡稱《指引(2005)》)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證監會于2月5日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的《指引》共四章二十九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一是進一步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涵,從內容、方式和目的等維度對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界定;二是進一步增加和豐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方式,同時對近年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予以固化;三是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強化上市公司“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同時明確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中的禁止情形和監督管理要求。
從修訂背景看,強化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也是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內容。2005年7月,證監會發布了《指引(2005)》,作為上市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基本行為指南。實施以來,在指導上市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推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斷推進、證券市場基礎制度的不斷完善,對上市公司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實踐積累了新做法新經驗,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資本市場雙向開放背景下投資者關系管理需要與境外市場進一步接軌;互聯網的發展也為投資者關系管理帶來新的改變,因此有必要梳理總結近年來上市公司具體實踐,對《指引(2005)》進行修訂和完善,這也是貫徹落實好新證券法的重要舉措。
從修訂思路看,《指引》一是堅持法治化與市場化并重,二是堅持操作性與原則性兼顧,三是堅持強制性與鼓勵性并行,四是堅持本土化與國際化結合。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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