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相關工作精神,支持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和深化改革,有效處置化解風險,銀保監會于近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村鎮銀行是我國縣域地區重要的法人銀行機構。自2006年啟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以來,經過14年培育發展,目前村鎮銀行已成為機構數量最多、單體規模最小、服務客戶最基層、支農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銀行”,在支持農戶和小微企業、助力縣域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扎根縣域、支農支小的金融生力軍。一是完善了我國多層次、廣覆蓋、有差異的金融組織體系,激活了農村金融市場。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市、旗),中西部占比65.8%,縣域覆蓋率71.2%。二是做小做散,貸款主要投向縣域農戶和小微企業。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占比始終保持在90%以上,單戶500萬元以下貸款占85%,戶均貸款30.5萬元。三是風險總體可控,整體經營發展穩健。村鎮銀行資本充足率15.7%,總體具備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但是,少數村鎮銀行近年來受各種因素影響,風險水平快速上升,相關問題較為突出,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服務能力。對此,銀保監會積極督促指導屬地監管部門按照“分類處置、一行一策”原則,壓實主發起行風險處置牽頭責任,采取多種手段,推進風險處置。
結合推進村鎮銀行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中存在的困難問題以及近年的成功實踐,銀保監會制定出臺了《通知》?!锻ㄖ诽岢?,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
發布實施《通知》,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精神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村鎮銀行補充資本、深化改革、化解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一是《通知》在保持前期政策延續性的基礎上,完善和拓寬了村鎮銀行改革重組和風險處置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風險處置力度。二是《通知》要求在不削弱縣域金融服務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積極參與村鎮銀行改革重組,進一步拓展資本補充渠道。三是《通知》通過強化頂層制度設計,制定合理的監管激勵政策和監管約束措施,進一步壓實主發起行的風險處置牽頭責任。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督促屬地監管部門、村鎮銀行及主發起行切實落實好《通知》相關要求,著力推進風險處置和改革重組,引導村鎮銀行不斷增強風險抵御能力,提升三農金融服務水平,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附: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小銀行深化改革、補充資本和風險化解工作。村鎮銀行作為中小銀行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縣域地區三農金融服務重要生力軍。近年來,受多種因素影響,少數村鎮銀行逐漸劣變為高風險機構,嚴重影響和制約其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服務能力。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相關工作精神,進一步督促主發起行落實風險處置牽頭責任,推動村鎮銀行改革重組,加快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強化風險處置,實現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經銀保監會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對于有出資意愿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并表銀保監局(以下分別簡稱為屬地局和并表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凈、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同時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二、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并重組。允許監管評級良好、經營管理能力突出、支農支小特色鮮明的村鎮銀行吸收合并所在縣(區)或省內臨近縣(區)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將其改建為支行,其中,將臨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并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對于部分風險程度高、處置難度較大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在不影響當地金融服務的前提下,如主發起行在當地設有分支機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其將所發起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特別是對于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此外,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則下,屬地監管部門可探索允許轄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三、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對個別處置意愿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后,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范圍內。? ? ? ? ? ? ? ? ? ? ?
四、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對于處置高風險村鎮銀行工作積極、成效明顯的主發起行,優先支持其后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對于參與化解其他銀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后續可按2:1的比例在東部空白縣(區)掛鉤增設村鎮銀行,其中已成為主發起行的銀行機構作為高風險村鎮銀行收購方的,相關收購事項不納入村鎮銀行設立規劃。對于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屬地局應會同并表局對主發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本通知適用于監管評級5級、6級和經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風險的村鎮銀行,以及經屬地監管部門認定經營不可持續、存在嚴重風險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對涉及將村鎮銀行改建為分支機構或變更監管條線等重組相關事項的,屬地局應按季了解匯總機構需求并將相關情況報銀保監會。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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