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遇到過銀行拒絕你的開戶請求?是否遇到過銀行拒絕你的交易請求?這樣做銀行是否合理、是否有權這樣做?今天和你聊聊,其中的法律制度依據是啥:
01《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9]85號
●(三)加強單位支付賬戶開戶審核。單位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等規定采取延長開戶審核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四)開展存量單位支付賬戶核實。核實中發現單位支付賬戶未落實實名制要求或者無法核實實名制落實情況的,應當中止其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且不得為其新開立支付賬戶。
●(九)加大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懲戒力度。自2019年4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十二)建立特約商戶信息共享聯防機制。對于黑名單中的單位以及相關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單位,收單機構不得將其拓展為特約商戶。
02《企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 銀發[2019]41號第十二條企業存在異常開戶情形的,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等規定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03《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 銀發[2018]16號銀行應當加強對Ⅱ、Ⅲ類戶異常開立和可疑交易的監測,對于個人存在異常開戶和可疑交易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26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銀發〔2017〕117號)等制度規定,采取拒絕開戶或暫停賬戶非柜面業務等措施。
04《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銀發[2018]164號(三)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者控制權結構異常復雜,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循環出資、家族控制等復雜關系的,受益所有人來自洗錢和恐怖融資高風險國家或者地區等情形,或者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完整或無法完成核實的,義務機構應當綜合考慮成本收益、合規控制、風險管理、國別制裁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決定與上述非自然人客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的,義務機構應當采取調高客戶風險等級、加強資金交易監測分析、獲取高級管理層批準等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無法進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工作,或者經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其建立或者維持業務關系,并應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05《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 銀辦發[2018]130號(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管控要求義務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發布和更新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名單。在與來自FATF名單所列的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進行交易時,義務機構應采取與高風險相匹配的強化身份識別、交易監測等控制措施,發現可疑情形時應當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拒絕提供金融服務乃至終止業務關系。
06《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
● 銀發[2017]235號義務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仍無法進行客戶身份識別的,或者經過評估超過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并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可終止業務關系。
07《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貴金屬交易場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 銀發[2017]218號交易場所、交易商應采取必要的監控措施,對國家有權機關公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個人名單等進行監控,不得與名單上的任何實體、組織或者個人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
08《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開戶管理及可疑交易報告后續控制措施的通知》
銀發[2017]117號
一、加強開戶管理,有效防范非法開立、買賣銀行賬戶及支付賬戶行為。
●(一)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杜絕假名、冒名開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認真落實賬戶管理及客戶身份識別相關制度規定,區別客戶風險程度,有選擇地采取聯網核查身份證件、人員問詢、客戶回訪、實地查訪、公用事業賬單(如電費、水費等繳費憑證)驗證、網絡信息查驗等查驗方式,識別、核對客戶及其代理人真實身份,杜絕不法分子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身份開立賬戶。
●(二)嚴格審查異常開戶情形,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對于不配合客戶身份識別、有組織同時或分批開戶、開戶理由不合理、開立業務與客戶身份不相符、有明顯理由懷疑客戶開立賬戶存在開卡倒賣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根據客戶及其申請業務的風險狀況,可采取延長開戶審查期限、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等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開戶。
09《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6]261號
●(三)建立對買賣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冒名開戶的懲戒機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單位開戶審慎核實機制。對于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經銀行和支付機構核實單位注冊地址不存在或者虛構經營場所的單位,銀行和支付機構不得為其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排查企業是否屬于嚴重違法企業,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月內暫停其業務,逐步清理。對于本通知發布之日前已經開立支付賬戶的單位,支付機構應當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實身份,完成核實前不得為其開立新的支付賬戶。
●(六)加強對異常開戶行為的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1.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2.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3.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10《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 銀發[2015]392號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開戶申請人開立個人銀行賬戶時,應核驗其身份信息,對開戶申請人提供身份證件的有效性、開戶申請人與身份證件的一致性和開戶申請人開戶意愿進行核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開戶申請人開立銀行賬戶并提供服務,不得開立匿名或假名銀行賬戶。
11《關于開展整治銀行卡網上非法買賣專項行動的通知》
銀發[2015]8號
(二)規范代理發卡業務。
● 一是規范代理辦卡流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核實代理行為是否本人意愿,核實確切為非本人意愿的,拒絕為其辦理業務。對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聯系電話無效、空號、無法接通或接通非本人的,應拒絕其代理業務。
● 二是建立代理辦卡業務信息管理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2015年4 月底前建立發卡代理業務信息管理機制,在業務系統中完整記錄代理人、被代理人信息。對于同一代理人無合理理由大量代理辦卡或頻繁代理辦卡的,應強化審核措施,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必要時可拒絕其代理辦卡。
12《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卡業務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 銀辦發[2014]124號個人代理他人開戶或申領銀行卡的,發卡銀行必須同時核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實身份,對于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明顯無任何個人或業務關系,或無合理理由代理開戶或申領銀行卡的,應提高客戶風險等級,采取強化審查措施,必要時可拒絕其代理開戶和申領銀行卡。同一持卡人無合理理由大量開戶或申領銀行卡的,應采取強化審查措施,必要時可拒絕其開戶和申領銀行卡。
13《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反恐怖融資工作的通知》
● 銀辦發[2014]62號
三、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應加強客戶身份識別工作,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與公安部發布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進行核實,發現屬于名單范圍的,應當立即凍結其資產,拒絕為其提供一切金融和支付服務,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如果你存在以上法律法規文件中的任意一條,那就是銀行拒絕你的理由和依據哦。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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