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行網站2日消息,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證便民,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決定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供內部黃金業務風險控制制度有關材料”。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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