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ヂ摼W金融的迅猛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互聯網巨頭帶領民間資本和草根力量利用信息技術優勢,突破存款利率管制和銀行業準入資格限制向傳統金融業滲透的結果,在助力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效益的同時,其蘊含的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等風險特征,加之互聯網的放大效應,使得互聯網金融各類風險和突發事件伴隨“底盤”的逐步做大亦處于急速擴張的態勢。
2016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P2P網絡借貸、股權眾籌業務資產管理、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互聯網金融等領域,從準入、監測、社會監督、懲治及技術手段等方面進行專項整治。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為此,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制度體系,逐步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長效機制,匯聚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從業機構、社會公眾、金融教育界等多方智慧,提出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的系統性解決方案已成為當務之急。
一、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處于集中暴露期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突破了傳統銀行服務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高、小微企業貸款需求及民間小額理財需求難以滿足等難點和盲點,利用監管空白,短時間內蓬勃發展,成為金融新業態、新勢力?;ヂ摼W金融的發展有利于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民間金融陽光化,同時可發揮“鯰魚效應”施壓傳統銀行業轉型,倒逼金融體制改革,政府因而對這股新生力量采取了包容與鼓勵的態度,促使互聯網金融行業高速發展,但亦因此埋下了諸多風險隱患。
互聯網金融發展歷程較短,專項整治工作正逐步深入。當前互聯網金融已從快速發展階段轉向規范發展階段,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也在深入推進,行業整體風險已經得到逐步釋放,風險水平處于整體可控。然而,互聯網金融發展時間不長,抵御風險的能力不強,在面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復雜的系統性風險及交易主體的法律風險時,互聯網金融的運行機制、監管方式將面臨嚴峻的挑戰。
以P2P網貸平臺為典型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頻發。P2P網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一個分支,據統計,2017年上海在全國P2P網貸成交額中占比36.26%,位居全國第一。而在問題企業平臺數量中,本市占比高達19%,每年以P2P網貸平臺為典型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屢有發生,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問題亦較為突出。
二、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突出風險和挑戰
互聯網金融作為金融領域的新興業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信息、交易主體等諸多環節,而在上海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程中,互聯網金融全過程監管相對缺位、行業自律缺失及風險意識薄弱等,使得互聯網金融發展存在諸多風險隱患,與國際金融中心體系架構尚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專門的行政執法機構缺失,專項地方性法規體系亟待健全。國務院在《通知》中界定了工商部門、公安機關、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職能,但在具體執行中,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尚未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機制,缺乏統一有效的行政執法。此外,上海缺乏互聯網金融專項管理條例、管理辦法等系統性的地方性法規體系,跨地域、跨部門協同工作效率提升受限。
二是資金管控力度不足?;ヂ摼W金融作為發展數字經濟的重要載體,其金融屬性導致金融風險的沉淀:一方面是資金流動涉及諸多環節,任何一個環節發生問題便會引起逾期與壞賬;另一方面是資金自持或“偽存管”引發惡性跑路。當前互聯網金融平臺資金管控多以資金自持、資金存管為主,資金自持極易發生自融行為,而存管也僅僅是為平臺增信。資金托管機制尚未建立,一些不法投機商人借“金融建設”為名,行“集資詐騙”之實。
三是信息公開與披露不足。由于互聯網金融存在安全數據及技術割裂,且產業鏈合作基礎薄弱,使得資金流與信息流在脆弱的安全免疫系統環境下,通?!斑x擇性”地予以公開與披露機構自身的經營狀況信息,進而營造出“合規”的假象。信息交互的不對稱性導致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法律風險與信用風險持續放大,影響社會對互聯網金融的行業信心。
四是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薄弱。由于互聯網金融是高速發展的新興業態,參與者對于投資風險把控不足,容易被互聯網金融機構有失客觀的市場宣傳所誘導。在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及從業機構的風險應對能力較低的情況下,一旦出現風吹草動,較易引發群體性兌付風險事件,從而造成投資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雙向損失。
三、防范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的對策建議
相較傳統金融業,互聯網金融屬創新型業態,其市場化的快速成長具有自然性、連續性,既要理性認識互聯網金融的行業現狀和發展態勢,亦需消弭過往監管與行業發展之間存在的“鴻溝”。要遵循法治化原則,積極推動構建更完善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金融特點的監管新體制和新機制,建立完善風險防范長效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依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疏堵并舉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使互聯網金融發展成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功能載體。
第一,堅持法治化的根本方向,“鼓勵”與“嚴管”并重,盡快出臺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要客觀看待互金行業存在的必要性,市場需要擁有互聯網技術、好算法、強風控能力的互金平臺,監管要堅持疏堵結合,通過法治化手段重塑行業信心、維護投資者權利。建議由市金融辦、銀保監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門聯合制定《上海市互聯網金融發展條例》,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其中,在鼓勵互聯網金融機構技術升級、業務轉型、促進科技與金融融合發展及合規經營的同時,必須明確協同監管機制、風險管理與責任體系、平臺有序退出方案等,嚴厲打擊惡意逃廢債。
第二,建立多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構建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體系。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程中,上海應充分發揮先行先試的示范效應,建議由市金融辦牽頭相關部門成立上海市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互聯網金融征信平臺。一是要做好互聯網金融的常態化管理工作,尤其是針對當前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范發展,部署行業檢查和企業自查、允許合規機構繼續經營、發布不合規機構良性退出指引、依法處理嚴重違法違規機構、加快推進網絡借貸長效機制建設等;二是要全方位、穿透式追蹤監管互金平臺的業務方向與資金流向,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運用大數據技術專項評估交易方的信用值,每年發布本市互聯網金融征信報告;三是要進一步完善應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應急預案,指導不合規或經營不善的網貸機構通過兼并重組、資產變現等多種市場化手段依法、合規、有序退出,妥善處理退出機構的資產債務關系。
第三,建立健全監管體制機制,明確第三方平臺主體責任與第四方監管職責。以第三方支付、P2P網貸、大數據金融、眾籌、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為模式的互聯網金融第三方平臺,須明確其本質在于利用互聯網手段達致信息撮合,因而要切實壓實互金機構及其股東主體責任。在操作風險、交易風險、信息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疊加效應下,要強化互聯網金融第四方監管的職責與功能,基于互聯網大數據建立征信平臺機制,對于惡意逃廢債的企業和個人開展失信懲戒,有助于深度關聯互聯網金融所涉各個環節,并透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為有關部門監督執行、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職能提供保障。
第四,進一步加大風險監測預警力度,推動實施保險保障與風險壓力測試等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首先,建議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設,突出行業發展的前瞻性預判研究,及時做好風險監測預警與防控,并鼓勵互聯網金融機構向社會公開運營狀況,發布季度常態工作報告,為投資者充分衡量互金機構(項目)風險收益比率提供風險壓力測試依據,通過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教育引導其樹立收益自享、風險自擔的理念。其次,嚴格控制以“低風險、高收益”標簽誘導投資行為,建立完善互聯網金融保險保障體系,保險機構可根據互聯網金融征信平臺的評估數據制定保費標準。最后,對于資金逾期行為,互聯網金融機構可依法依規進行催收,催收無果即上報征信平臺,形成信用備案,嚴格執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責任編輯:陳愛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