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Fintech 領域已經實現了“彎道超車”,這種趕超在支付技術創新方面體現得淋漓盡致。本文系統梳理了與數字化支付相關的研究文獻,區分電子貨幣、電子支付以及數字貨幣等數字化支付方式對傳統貨幣政策的影響機理發現,電子貨幣改變消費者的支付習慣,電子支付提高支付效率,數字貨幣改變貨幣發行模式,三者均對傳統貨幣政策調控框架帶來巨大的挑戰。
盡管現有文獻已經做出不少開創性貢獻且達成一定共識,但尚無研究系統探究各種數字化支付方式對傳統貨幣政策調控框架的影響,理論分析與實證檢驗均有待完善。未來研究可以從進一步明確廣義口徑數字化支付概念、揭示數字化支付影響貨幣政策的作用機制、構建相關數理模型并進行實證檢驗,以及提出貨幣當局應對數字化支付時代挑戰的政策措施等方面尋找突破。
引言
科技發展會對未來支付業帶來巨大改變,尤其是網絡科技、數字貨幣以及區塊鏈等新技術將在未來產生難以想象和預測的影響。英國央行行長Mark Carney也認為金融科技(Fintech)有助于提高現有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效率,給現代金融業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Fintech在中國起步并不算早,但發展卻極為迅速。2016年,花旗銀行發布報告指出,美國與歐洲只有小部分消費金融業務受到來自Fintech的顛覆性影響,但中國已越過臨界點,實現“彎道超車”,這種趕超在支付領域體現得淋漓盡致。金融科技飛速發展與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使得支付領域創新層出不窮,支付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現金使用大幅下降。過去20年,發達經濟體公眾手中持有的現金(M0)占GDP的比重普遍下降,而中國的M0/GDP也由12.77%下降到8.54%。①
國內外文獻中與數字化支付密切相關的概念分別是“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電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和“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隨著中國銀行在1985年發行第一張銀行卡,我國正式進入以銀行卡等為標志的電子貨幣時代。近十多年來,網絡銀行、手機銀行和第三方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興起又使我國邁入了以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為標志的電子支付時代。相比電子貨幣,我國在電子支付領域的發展處于全球領先地位,實現了“彎道超車”。未來,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消費者很可能是在傳統現金、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發行的電子貨幣以及各種數字貨幣之間進行選擇。支付領域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不僅改變了消費者的支付習慣,提高了支付結算效率,也改變了傳統貨幣政策的運行環境和傳導路徑。
一、數字化支付相關概念的界定
對于電子貨幣的探討可以追溯到Joel Kurtzman(1993)有關人類貨幣發展歷史的研究[1]。他提出貨幣已經從有形資產轉變成電腦顯示器上的一堆數字,不再是最初具有內在價值的一般等價物,而是一種抽象的存在。Freedman(1999)將電子貨幣具體劃分成三類,即存儲設備、儲值卡和網絡貨幣[2]。歐洲中央銀行(ECB)最早給出電子貨幣的簡明定義,認為電子貨幣將貨幣價值存儲在某種設備上,可以被發行人之外的交易主體廣泛使用,支付交易過程中不一定要登陸銀行賬戶。國際清算銀行(BIS)提出電子貨幣包括電子錢包和數字現金,是消費者儲存資金或貨幣價值的儲值或預付型產品。該定義區分了電子貨幣(electronic money)和電子現金(electronic cash),在學術和實務界具有較高的認可度。
電子支付誕生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的美國,Yahoo、Paypal和Amazon Payment等支付渠道隨后紛紛成立。1997年,日本銀行(Bank of Japan)較早提出了電子支付的概念,是指運用信息通信技術(如IC卡、數字密鑰和電信網絡等)進行支付的系統設施,基本包含了所有憑借現代通信技術進行資金轉移的支付方式。Humphrey等(2001)則認為電子支付是通過電子手段進行的資金交易,使人們可以直接從銀行賬戶支付賬單,而不需要親自到銀行去[3]。在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發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中,電子支付被定義為單位或個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以實現資金轉移與貨幣支付的行為。按照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方式,可以將電子支付劃分為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網上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柜員機交易以及其他電子支付。這一定義顯然偏向于廣義的電子支付口徑,是迄今我國官方對電子支付給出的最明確的定義。在我國,電子支付主要表現為第三方支付,李淑錦和張小龍(2015)將第三方支付定義為有實力和信譽保障的機構,通過與傳統金融機構簽署相關協議,從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發揮信用中介作用并實現交易雙方資金安全結算的一種支付結算方式[4]。張文慶等(2015)則將其定義為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信用中介,依據互聯網平臺和銀行簽署相關協議,主要在消費者和商家之間起到一個交易支撐的中介平臺[5]。
數字貨幣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密碼學家David Chaum一篇關于電子現金設想的論文。20世紀90年代,他創建了第一種可保證交易匿名的數字貨幣Digicash。隨后,一系列去中心化、可繞開第三方銀行的數字貨幣應運而生,如E-gold和自由儲備,但都因涉及洗錢活動被美國政府取締。2009年問世的比特幣(BTC)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實現了之前密碼學家設想的一系列性質:匿名性、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2012年,ECB的一份報告將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ies)定義為一種數字貨幣,這里的虛擬貨幣是在特定情況下可作為貨幣替代物的一種價值的數字體現,不是由央行、信用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發行的。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與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界定比特幣不是貨幣,而是“網絡虛擬商品”。BIS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具有一定貨幣特征,可以用法定貨幣計價,由發行人發行并負責贖回的數字形式的資產。Boel和Camera(2015)對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和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進行了詳細的區分[6]。英格蘭銀行(2015)率先提出了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entralBank Digital Currency,CBDC)的概念,各國貨幣當局也陸續開始著手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目前關于數字貨幣尚未形成統一概念,但基本上存在兩種主要觀點,一種是指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去中心化加密代幣,本文稱之為“私人數字貨幣”,另一種是指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加密貨幣,本文稱之為“央行數字貨幣”。
二、電子貨幣改變支付習慣影響傳統貨幣政策
BIS在21世紀之初發布了一系列研究報告,奠定了對電子貨幣的研究基礎。其中,1996年的報告圍繞電子貨幣定義、特征、影響其發展的因素、帶來的問題及可能的應對措施等進行初步探討;2000年和2001年分別介紹了全球68個和82個國家的電子貨幣產品和相關政策安排情況;2004年加入對網上支付和移動支付問題的研究。Boeschoten和Hebbink(1996)發現,電子貨幣快速發展改變了中央銀行對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的掌控能力,降低了貨幣政策調控的效率[7]。Solomon(1997)從電子貨幣影響貨幣供給的角度分析指出,為使貨幣乘數更加接近于實際值,電子貨幣發行數量應直接計入貨幣總量[8]。Berentsen(1998)則從電子貨幣影響貨幣需求的角度入手,探討電子貨幣時代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以及電子貨幣對貨幣乘數和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影響[9]。日本銀行(Bank of Japan)從三個方面綜合分析了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一是取代了現金和存款,但不受法定準備金約束,可能提高貨幣乘數;二是降低存款與現金之間的轉換成本,從而降低現金需求;三是降低銀行對中央銀行流動性資金的需求,影響貨幣當局調節短期利率的能力。
Benjamin Friedman(2000)分析指出,電子貨幣發展將削弱或阻礙貨幣政策與家庭和企業支出之間的關聯,因為它將替代消費者對基礎貨幣的需求[10]。Kevin Dowd(2001)也認為隨著電子貨幣的持續增加和改進,中央銀行鑄幣稅收入和獨立性將受到威脅,電子貨幣也終會成為貨幣的替代物。當交易完全通過電子貨幣來進行時,基礎貨幣變動就很難影響公眾的貨幣需求,中央銀行也就無法通過貨幣乘數對經濟活動施加有效的影響[11]。Mervyn King(2000)的觀點更為激進,認為隨著電子支付網絡發展,商業銀行實現結算賬戶平衡將不再需要基礎貨幣,貨幣政策穩定經濟的作用將會喪失,央行也不得不退出操縱貨幣政策的舞臺[12]。顯然,上述學者的觀點都依賴于兩個基本假設:一是對基礎貨幣的需求將隨著電子貨幣發展而逐漸被取代;二是公眾運用基礎貨幣購買商品與勞務的需求決定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持相反觀點的學者指出,電子貨幣對基礎貨幣的替代并不完全,無論其發展到何種程度,社會對基礎貨幣的需求都不可低估(Charles Goodhart,2000)[13]。更何況,電子貨幣并不會威脅央行作為支付清算中介和最后貸款人的地位(Charles Freedman,2000)[14],央行的貨幣政策仍會在社會經濟運行中發揮其獨特的重要作用。
近十年來,有關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影響的研究文獻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視角,但并未突破21世紀初的研究框架。Berk(2002)認為,電子貨幣發展主要是通過基礎貨幣和貨幣乘數對中央銀行產生影響[15]。Slovinec(2006)研究發現,無論央行是否收繳法定準備金,電子貨幣的發展都將減少基礎貨幣的供給量,從而干擾貨幣政策的實施[16]。Al-Laham,Al-Tarawneh和Abdallat(2009)認為電子貨幣發展會限制央行控制貨幣供應的能力、改變貨幣乘數、減少儲備和國際貨幣管制,同時降低鑄幣稅收入,這些機制都會影響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17]。Yan Li和Carroll(2011)構建了一個基于細分市場上多種支付方式數據的一般均衡模型,發現儲值卡的出現放松了債券購買的現金流約束,進而改變了流動性效應,對貨幣政策形成干擾[18]。Popovska-Kamnar和Neda(2014)認為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將隨著其流通能力的提升而增加[19]。Chiu和Wong(2016)通過機制設計方法識別各種支付方式的本質特征,認為相比現金而言,電子貨幣可以實現有限參與,限制性轉移與非零和轉移,從而可以消除基本摩擦,增加社會福利[20]。
國內研究方面,謝平和尹龍(2001)較早探討電子貨幣對貨幣供求及貨幣政策調控的影響[21]。陳雨露和邊衛紅(2002)從中央銀行貨幣發行權、獨立性及監管機制等視角研究了電子貨幣發展的潛在影響[22]。靳超和冷燕華(2004)揭示了電子貨幣影響貨幣乘數和貨幣政策效果的內在機理[23],認為電子貨幣將更多貨幣納入銀行系統貨幣創造過程中,增大貨幣乘數,影響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給的能力,降低貨幣政策有效性,但電子貨幣對狹義貨幣乘數和廣義貨幣乘數的影響有所區別(楊軍,2010)[24]。梁強和唐安寶(2010)基于動態系數模型研究電子貨幣對貨幣乘數的動態影響,發現電子貨幣加大貨幣乘數的內生性、放大貨幣乘數作用并增加貨幣政策可控性難度[25]。蔣少華(2013)認為電子貨幣增強貨幣供給內生性,廣泛應用電子貨幣會模糊各種層次貨幣之間的界限,改變貨幣供給結構,影響貨幣供應量[26]。胡再勇(2015)進一步指出,這種影響依賴于狹義電子貨幣發行者和持有者的行為[27]。發行者是否持有發行準備、發行所得是存入商業銀行活期賬戶還是定期賬戶等行為會對貨幣供給產生不同的影響。周光友和施怡波(2015)研究發現,電子貨幣不僅會對預防性現金需求產生替代,還會加速不同層次貨幣之間的轉化[28]。溫信祥和張蓓(2016)則指出,電子貨幣導致貨幣需求穩定性下降,對貨幣供應總量的影響難以確定[29]。非現金支付工具中的票據貼現和信用卡涉及到信用創造,增加貨幣供應量;部分非金融支付機構開始提供信用服務,減少企業和個人對金融機構的信貸需求,又會相應減少貨幣創造和供應量。
三、電子支付提高支付效率影響傳統貨幣政策
BIS最早指出,在電子支付發展的過程中,非銀行機構發行的支付手段會影響短期市場利率,進而對央行貨幣調控產生影響。Arnone和Bandiera(2004)認為,電子支付的出現盡管會引起支付結算系統創新,但影響遠未達到需要大的制度變革的程度,中央銀行在支付清算系統中的地位不會因此被撼動[30]。Fung et al.(2014)研究指出,新技術與商業模式正在改變人們的購買方式,這些技術的發展加速了電子化支付方式對傳統現金和支票的替代,提高了支付效率[31]。Boel和Camera(2015)構建關于貨幣與銀行的微觀模型,對比使用現金和假定的無現金經濟環境對銀行體系的福利含義[6]。Rysman和Schuh(2016)認為,過去40年中,全球支付體系發生了巨大變革,傳統銀行業務模式將受到來自以移動支付和快速支付為代表的新型支付機構的沖擊[32]??傮w來看,國外學者很少單獨聚焦于研究電子支付對貨幣政策的影響,現有文獻集中在有關電子支付服務對象、支付原理和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意愿等問題的探討上。
相比之下,國內學者在這一領域的研究更為豐富。楊安心和胡可花(2007)認為電子支付的發展使傳統意義上的基礎貨幣在貨幣政策操作中的作用弱化,因而對央行的調控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33]。但是電子支付只會使利率變化更加敏感,并不會對利率大小產生直接影響。盛松成和方軼強(2009)的研究發現,支付系統發展會放大貨幣乘數,從而達到與之前相同的貨幣供給目標,貨幣當局需要投放(或回籠)的基礎貨幣數量相應減少,公開市場操作的效率改善[34]。陳仲常等(2010)也認為電子支付工具擴大了貨幣乘數,縮短了貨幣政策時滯,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時效性有所加強[35]。謝平和劉海二(2013)研究則表明,移動支付將使貨幣乘數內生性增強,而且對現金具有較強的替代效應,貨幣政策有效性會更加不確定,傳統第三大貨幣政策工具想要通過影響銀行存款創造能力的渠道控制貨幣的難度增加[36]。楊弋帆(2014)構造三級貨幣創造體系進行實證研究發現,第三方支付機構對貨幣乘數的放大效應尤為明顯,需要引起貨幣當局高度關注[37]。洪澤強(2016)則認為電子支付對貨幣乘數的影響不確定,一方面現金漏損率下降使得貨幣乘數有變大的趨勢,另一方面各商業銀行越來越多地采用電子支付方式與央行進行結算,這部分結算準備金增加,提高了存款準備金率,使貨幣乘數有變小的趨勢[38]。李淑錦和張小龍(2015)分析了經濟貨幣化、金融現代化程度和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三個因素對貨幣流通速度的影響,證明第三方支付將增大各層次貨幣的流通速度[4]。劉宏海(2016)指出,電子支付手段具有高流動性的特點,這使得金融資產之間快速轉化的成本降低,從而縮小了不同類型資產之間的流動性差異,依靠資產流動性劃分貨幣層次變得困難,模糊了各層次貨幣之間的界限[39]。何漳生和王平(2017)通過研究第三方支付機構違規使用備付金沉淀資金導致信貸擴張的現象,認為電子支付干擾了中央銀行對準備金及基礎貨幣的管理[40]。
四、數字貨幣改變貨幣發行模式對傳統貨幣政策構成挑戰
Ali et al.(2014)較早評估了私人數字貨幣可能對英格蘭銀行貨幣與金融穩定目標構成的挑戰,他認為由于規模較小,數字貨幣目前尚不會對貨幣政策產生實質性影響[41]。Fung和Halaburda(2016)認為過度使用私人加密貨幣會弱化貨幣政策傳導,限制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職能的發揮[42]。KihoonHong et al.(2017)基于傳統貨幣經濟模型框架分析二元貨幣體制下法定貨幣與私人數字貨幣之間的“擠出效應”,這種“擠出效應”只有在兩種貨幣的交易成本相差極大的情況下才會出現[43]。Bordo和Levin(2017)認為,雖然央行目前可以通過調整短期名義利率來實施貨幣政策,但私人數字貨幣出現后存款人可以很容易地將其資金轉換為零利率的數字貨幣,可能會嚴重制約央行將名義利率推低于零的能力[44]。Stevens(2017)提出數字貨幣是對傳統貨幣工具的競爭,這種競爭不僅給貨幣政策帶來挑戰,同時也帶來機遇[45]。廣泛采用私人數字貨幣代替普通貨幣會顯著降低央行對貨幣狀況的控制能力,不僅限制了央行調節利率的能力,也限制了其充當最后貸款人的能力,干擾貨幣政策傳導。2017年,歐洲議會國際政策總理事會評估了數字貨幣對中央銀行繼續有效執行貨幣政策能力的影響,認為數字貨幣的出現有可能減少對商業銀行紙幣和家庭存款的需求。
Rogoff(2015)指出,CBDC替代傳統貨幣將突破利率下限約束,使中央銀行在非常環境下可以采取負利率政策[46]。因為出現負利率的情況下,公眾只能以銀行存款或以央行的數字現金兩種形式持有貨幣,這樣就避免了銀行和公眾在負利率情況下將其準備金和存款套現的情況。Barrdear和Kumhof(2016)將CBDC引入一個DSGE模型,證明了CBDC能夠降低實際利率水平、扭曲稅收和貨幣交易成本,從而促進經濟增長,逆周期CBDC價格和數量規則作為一種替代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大大提高中央銀行熨平經濟周期的能力[47]。Pfister和Valla(2017)提出,數字貨幣只有在央行職能基本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才能廣泛使用,差別可能只是需要對貨幣總量的定義、準備金基數或比率進行調整。即使在公眾大量持有CBDC的極端情況下,銀行在信貸方面的作用也不會受到嚴重影響[48]。
國內研究方面,趙勇君(2014)認為私人數字貨幣對利率傳導機制有負面影響,私人數字貨幣發行造成貨幣需求不穩定,中央銀行通過貨幣供給量控制利率的效果大打折扣,但私人數字貨幣促進直接融資,發展了普惠金融,普通民眾在投資中得到了接近于實際回報率的收益水平,推動了存款利率市場化進程[49]。洪澤強(2016)具體分析了私人數字貨幣對貨幣供給的影響,發現私人數字貨幣會改變基礎貨幣的規模,M0比例下降,M1和M2比例會上升[50]。米曉文(2016)認為私人數字貨幣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的影響取決于對銀行存款準備金需求的變化,以及主權貨幣與私人數字貨幣使用者之間經濟金融互聯程度[51]。替代程度越高,互聯程度越弱,貨幣政策失去效力的可能性就越大。此外,私人數字貨幣顯著擴張可能會對準確定義貨幣總量提出一系列技術問題,尤其是在私人數字貨幣不以主權貨幣計價的情況下。溫信祥和張蓓(2016)指出,如果雙向兌換型私人數字貨幣發行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會對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產生較大的影響,包括削弱貨幣政策有效性,影響鑄幣稅收入和降低貨幣指標的準確性等[29]。
中國人民銀行一直關注數字貨幣發展,并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工作,對數字貨幣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及其對經濟金融體系的影響等議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原央行行長周小川在2016年表示,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認可由中央銀行主導的數字或電子貨幣構架,中國也應當遵循與傳統貨幣一體化的思路和原則對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和交易實施管理。央行副行長范一飛(2016)認為中央銀行推動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是必然趨勢,因為現有的類數字貨幣依然存在著與私人貨幣一樣的缺陷,容易產生負外部性[52]。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2017)表示,利用區塊鏈技術可以解決比特幣和以太幣等數字化支付手段的技術信任問題,但無法解決其背后的資產價值信任問題,所以將比特幣等稱為“準”或“類”數字貨幣較為合適[53]。范一飛(2018)指出,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應采用雙層投放體系,以賬戶松耦合的方式投放,并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F階段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應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和M2替代,對加載智能合約應保持審慎態度[54]。關于數字貨幣對貨幣政策的影響,周小川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會在充分考慮現有貨幣供給和創造機制、貨幣政策調控以及貨幣政策傳導渠道的基礎上設計數字貨幣。范一飛(2016)認為,法定數字貨幣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在邏輯上主要體現為以下方面:一是使貨幣結構發生變化,貨幣乘數增大;二是對實物貨幣的需求持續下降,金融資產之間相互轉換的速度加快;三是使貨幣流通速度的可測性提升,為大數據分析打下了更為扎實的基礎,有助于更好地計算貨幣總量并分析貨幣結構;四是降低了KYC和AML的成本,提高了監管效率;五是提供了一個高效的共享金融環境,進一步驅動金融創新[52]。周小川表示,一旦發行數字貨幣,流通中的現金數量將大幅下降,公眾的錢都存放在賬戶當中,負利率政策在刺激經濟和消費方面的作用就會更加突出。
五、文獻評述與展望
現有文獻普遍認為,數字化支付方式發展改變了消費者的支付習慣,由傳統現金支付過渡到非現金支付時代,以第三方互聯網和移動支付為代表的電子支付提高了支付效率,使得小額非現金支付變為可能,同時為消費者在高收益互聯網理財產品和高流動性存款之間進行實時轉換創造了可能。數字化支付替代現金導致貨幣供給的可控性和可測性下降。一方面是因為數字化支付降低了現金漏損率,提高貨幣流通速度,放大了貨幣乘數;另一方面是由于數字化支付模糊了各層次貨幣之間的界限,改變了基礎貨幣的結構。數字化支付發展使得貨幣需求對利率更加敏感,總體穩定性下降。隨著數字化支付的普及,消費者不必攜帶大量現金,不同類型資產之間的轉換成本大大降低,按照凱恩斯的貨幣需求理論,交易性貨幣需求和預防性貨幣需求會有所減少,而投機性貨幣需求則會相應增加,貨幣需求對利率的反應更加敏感,交易性貨幣、預防性貨幣以及投機性貨幣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數字化支付時代傳統數量型貨幣政策傳導的梗阻效應放大,傳導效果受到干擾。數字化支付方式的發展使貨幣供給內生性增強,可測性和可控性下降,貨幣需求不再穩定,金融脫媒愈發嚴重,貨幣政策中介目標選擇更加困難,傳統數量型貨幣政策調控框架下貨幣政策傳導的效果受到干擾。比特幣等私人數字貨幣試圖以去中心化方式打破央行貨幣發行壟斷權,模糊了各種用途貨幣之間的界限,弱化貨幣政策傳導效果。采用雙層投放模式發行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僅僅替代傳統現金而不替代銀行存款,不會對現行貨幣政策運行框架和傳導效率產生影響,采用“現金+存款”替代型模式直接對公眾發行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不僅可以提高貨幣供給的可測性和可控性,保持貨幣需求穩定,而且可以疏通貨幣政策利率傳導渠道,改善傳導效果。
盡管國內外學者在數字化支付對貨幣政策的影響這一研究領域已經做出不少開創性貢獻并達成一定共識,目前尚無研究系統探討各種數字化支付方式對于貨幣政策的影響,理論分析和實證檢驗都有待進一步完善。具體而言,主要存在三方面局限:現有文獻往往只是聚焦于某一類數字化支付方式的研究,缺乏對數字化支付方式的整體研究和比較。對電子貨幣的研究相對全面,但對電子支付的研究則明顯不足,對數字貨幣的探討更是處于起步階段。盡管現有研究從不同角度探討了數字化支付方式對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但均未深入分析每一種數字化支付影響貨幣政策的內在機理。囿于數據缺失,大部分關于數字化支付的研究文獻以定性分析為主,少數定量研究直接用銀行卡、電子貨幣余額作為數字化支付變量進行實證檢驗,事實上,銀行卡交易僅是數字化支付的一部分,近年來快速發展的互聯網支付和移動支付更能體現中國數字化支付手段的創新,相關定量研究目前較為欠缺。
鑒于此,未來研究可以從以下方面尋找突破。首先,明確廣義口徑數字化支付概念,系統梳理中國數字化支付方式演進的過程及趨勢,盡可能呈現數字化支付領域發展的全貌。其次,依次揭示電子貨幣、電子支付以及數字貨幣等數字化支付手段影響貨幣政策的內在機理,深入探討數字化支付對貨幣供求、貨幣乘數以及貨幣政策傳導效率等方面的作用機制。再次,構建數理模型,運用現代主流經濟學分析范式揭示各種數字化支付方式對貨幣政策的影響過程與結果,并在此基礎上采用我國數字化支付領域的經驗數據進行實證檢驗。最后,基于理論和實證分析結果,對中央銀行如何應對數字化支付時代貨幣政策挑戰提出政策建議,尤其是圍繞完善數字化支付統計監測與穿透式管理、數字化支付時代貨幣政策調控框架轉型以及最優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發行模式等議題展開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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