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取錢,也沒有被“盜刷”,銀行卡里的錢卻莫名其妙變少,而這一切,竟然和貸款時將手機SIM卡交給幫忙貸款的中間人有關。
原來,對方以“需要回訪”代接電話為名,套到了被害人手機卡號和銀行卡號等信息,并利用被害人身份信息綁定了支付寶,再通過支付寶轉出錢來。5月10日上午,崇州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被告人以信用卡詐騙罪獲刑2年10個月。
幫人辦貸款 套取信息騙錢
2017年5月25日,趙發宇(化名)在街頭看到一則貸款小廣告,根據廣告上的電話聯系上一個自稱“張亮”的中介人員,在對方幫助下,辦理了6萬元貸款。2017年5月27日,貸款公司將貸款發放到趙發宇的中國建設銀行的卡中。
半個多月后,趙發宇發現自己卡中的錢“莫名其妙地一點點變少”,于是去派出所報案。查詢銀行轉賬記錄發現,銀行賬戶里有多筆戶名為趙發宇的支付寶轉賬記錄,但蹊蹺的是,他根本沒有注冊過支付寶。
幾天后,警方找到中介人員“張亮”,發現“張亮”是一個假身份,其本名叫于海(化名),曾因犯盜竊罪獲刑4年。
經過調查,真相浮現。原來,在幫助貸款的過程中,于海告訴趙發宇,貸款公司需要進行“貸款回訪”,讓趙發宇將手機SIM卡給他,由他代接電話,并套到了趙發宇的個人身份、銀行卡號等信息。
騙到這些信息后,于海將趙發宇的銀行賬號和手機SIM卡綁定,用趙發宇的身份注冊了名為“死男人”的支付寶賬號,并綁定了上述銀行卡。
到趙發宇發覺時,于海已經通過支付寶轉賬功能陸陸續續將卡中的32015元轉出消費。
以信用卡詐騙罪獲刑兩年十個月
5月10日,本案在崇州法院開庭。
于海陳述,自己確實幫趙發宇貸過款,也用了趙發宇的SIM卡,但沒有綁定支付寶轉錢。
公訴人出示了銀行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并請多位證人出庭。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向辦案人員證實,根本沒有“貸款回訪”的環節。而于海的兩位朋友也作為證人到庭作證,據他們回憶,于海當時沉迷于一款網絡賭博游戲。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于海將趙發宇卡中的錢轉出用于網絡賭博游戲。面對證據,于海對指控的事實表示認可,并解釋之前不認罪是因為“記錯了”。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于海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同時有犯罪前科,系累犯,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同時責令退賠被害人32015元。
焦點
詐騙罪?盜竊罪?
是信用卡詐騙罪!
承辦法官王春告訴記者,詐騙罪和盜竊罪侵害的是財產,而信用卡詐騙罪侵害的不僅是財產,還有信用卡管理秩序,這是三款罪名的不同之處。
本案中的銀行卡不屬于可以透支的信用卡,于海為何依然被認定為信用卡犯罪?王春表示,法律上的信用卡,概念比日常生活中更寬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叭粘I钪械膬π羁?、借記卡,包括狹義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都屬于刑法規定的信用卡范疇?!?/P>
于海的行為為何不構成盜竊,公訴人在庭審中曾指出,于海實施犯罪行為分為三個階段,雖然于海獲取銀行卡資金的關鍵行為是后面的綁定和轉賬階段,但第一階段騙取信息的行為也應該受到法律刑法評價,因此不能認定于海是單純地秘密竊取財物。
本案公安部門以詐騙罪立案,但為何最終以信用卡詐騙罪控罪?公訴人告訴記者,從構成要件看,詐騙罪的行為人應該使對方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產,而本案中于海騙取的是銀行卡和SIM卡信息。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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