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消息稱,中國銀保監會已于近日印發《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悉,《辦法》是銀保監會規范商業銀行內控管理和風險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夯實商業銀行撥備管理基礎,提高風險防范化解能力,促進銀行穩健運行和有效服務實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治理機制
《辦法》旨在規范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的內控機制和管理流程,夯實信用風險撥備管理基礎,重點規范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首先,明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治理機制?!掇k法》規定了商業銀行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中的職責,重點強化了董事會的管理審批責任和對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外部審計質量的監督責任。
其次,夯實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基礎?!掇k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完備的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制度,組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團隊,開發預期信用損失法相關信息系統,加強信用風險歷史數據積累和信息收集維護等。
第三,規范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過程?!掇k法》要求商業銀行提高信用風險敞口風險分組、階段劃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調整、管理層疊加、參數管理、模型驗證等實施環節的規范性和審慎性水平。
第四,加強預期信用損失法監管,《辦法》要求各級監管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例如,《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通過搭建預期信用損失評估模型來評估預期信用損失。商業銀行原則上應采用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模型法評估預期信用損失。而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模型法是指通過對單項或組合信用風險敞口在多情景下的違約風險暴露、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存續期等模型參數進行估計并加權平均計算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
商業銀行最遲不晚于明年1月1日實施
《辦法》明確,商業銀行應指定牽頭部門負責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工作,牽頭部門應獨立于產生信用風險敞口的業務部門,至少每半年向高級管理層報告一次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情況,并應組建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團隊,配備充足資源和滿足履職要求的專業人員。此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對管理層組織實施預期信用損失法情況進行監督。
此外,《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相關管理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部門職責分工、系統開發、基礎數據管理、信息收集、風險分組、階段劃分、模型搭建、前瞻性調整、管理層疊加、參數確定、模型驗證、實施評估、信用風險損失準備計提、信息披露等相關政策及內部控制流程。
據了解,預期信用損失法是指商業銀行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對所承擔的預期信用損失進行評估,并依此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的方法,適用于商業銀行以攤余成本計量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貸款、債券、同業業務、應收款項、租賃應收款、其他債權類投資等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以及財務擔保合同、貸款承諾等表外承擔信用風險的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對于商業銀行實施本《辦法》存在較大困難的,《辦法》提出,可向銀保監會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延期實施申請,但最遲不得晚于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指導督促商業銀行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不斷提升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水平,促進商業銀行高質量發展。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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