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下稱《辦法》)正式施行。
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明確了幾個方面: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明確了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于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目前,我國備付金規模有多大?截至2021年1月末,非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17980.81億元。自2017年6月起,央行資產負債表總資產—儲備貨幣中增加了“非金融機構存款”一項,該項即第三方支付機構交存央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款。這也意味著,一旦這些資金被挪用、占用,將影響廣大客戶切身利益。
備付金早已實行集中交存
客戶備付金是“隨時準備支付的資金”,是指支付機構為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而實際收到的預收待付貨幣資金。通俗來說,消費者在網上購買商品,錢先轉到支付機構,待消費者確認收貨后,錢才會轉到商家手中。這部分沉淀在支付機構的資金就是備付金。
實際上,早自2019年1月起,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就已經100%交存央行,并撤銷在商業銀行開立的備付金賬戶。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對備付金進行存管是必要的。這是因為,與一般資金相比,備付金具有幾個特點:第一,備付金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并不是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但資金轉移到支付機構后,消費者無法管理;第二,支付機構會以自身的名義將備付金存放至商業銀行,擁有事實上的支配權和使用權,備付金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風險;第三,備付金不同于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消費者權益易受侵犯。
央行一直十分重視對非銀行支付行業的引導和監管。在全部實現集中存管、存管工作逐步規范的情況下,央行又對集中存管工作進行了部分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進入2021年,為進一步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央行1月還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以完善和加強非銀行機構支付領域的反壟斷監管措施。在強化反壟斷的層面上,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巨頭可能觸及預警線。
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對記者表示,這標志著數字經濟時代我國的非銀支付監管進入深化落實階段,同時提出史無前例的支付反壟斷方針,將對整個市場產生深遠影響,為促進非銀支付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意義。
建立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
此前,由于對備付金監管不嚴,部分支付機構曾發生過挪用或占用客戶備付金的情形。
例如,2014年上海暢購公司挪用備付金造成資金風險缺口7.8億元,涉及持卡人5.14萬人。甚至還有部分支付機構利用這部分資金進行高風險投資,導致資金鏈斷裂,嚴重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行業此前也存在一個普遍現象:支付機構在多家銀行分別開立多個賬戶存放備付金,甚至有機構開立的備付金賬戶多達70個。
在業內看來,集中存管后,少了備付金“誘餌”,有助于實現非銀支付機構與銀行業的良性互動,讓支付回歸支付,清算回歸清算,服務回歸服務。
“大量的備付金分散存放,不利于統籌管理和日常使用。集中存管有利于支付機構完善流動性管理,提升業務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倍m捣Q。
實際上,備付金集中交存至央行并不是搞“突襲”。早在2018年,央行就要求相關機構在規定時間前實現備付金100%集中交存。
相較于原備付金辦法,《辦法》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并且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辦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組成的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并開展檢查。清算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允許備付金互轉
與此前相比,另一個重點是,支付機構之間備付金互轉開了口子:允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互轉,支持支付機構間合規的業務合作。
隨著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產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也出現了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互轉。
《辦法》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基于真實交易信息發送劃轉客戶備付金的支付指令,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確保相關資金劃轉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于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在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之間進行,發起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客戶備付金管理的主要風險在于被挪用、占用、借用可能引發的損失,此前,監管為隔離支付機構之間可能的風險傳遞,明確不同支付機構的備付金銀行之間不能辦理客戶備付金的劃轉。
蘇筱芮表示,此次放開的僅僅是“通過清算機構辦理”的劃轉業務,一方面體現出這種放開是有條件的放開,是審慎前提下的規則完善,另一方面則順應了市場需求,尤其是移動支付不斷深化發展的大背景下,非銀支付機構間的合作日益緊密。
中國銀行研究院博士后鄭忱陽也認為,這并不意味著監管放松了對支付機構資金劃轉的要求,而是緊跟時代潮流、滿足市場發展需要、支持支付機構合規合作的創新之舉,明確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清算機構需要挑起“監管重擔”。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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