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
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
為促進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豐富保險資金運用工具,銀保監會于近日發布了《關于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發布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豐富保險資金運用工具,為信用風險管理提供對沖手段;有利于充分調動保險資金的積極性,發揮保險資金長期穩健優勢,加大對民企融資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改善民企債券投資者結構,提高民企債券的流動性并促進民企債券的發行。
《通知》旨在允許和規范保險資金參與信用衍生產品業務行為,共七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參與目的,規定保險資金參與信用衍生產品業務僅限于對沖風險,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二是明確參與方資質條件,保險機構需具備衍生品運用能力、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方可參與信用衍生產品業務。三是明確業務開展遵循“監管+業務”雙規范原則,既要遵守銀保監會對于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也要遵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四是強化風險管理,保險機構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監測并定期評估風險,向銀保監會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研究通過多種渠道為實體經濟提供長期資金,提高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附: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
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進一步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質效,豐富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工具,完善市場信用風險分散、分擔機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是指用于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產品。其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包括合約類產品和憑證類產品,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
二、保險資金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僅限于對沖風險,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不得作為信用風險承擔方。
三、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衍生品運用能力和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并符合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監管規定。
四、保險機構應當遵守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的相關業務規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的參考實體和標的債務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監管規定。
五、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六、保險機構應實時監測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的交易情況,定期評估相關風險,并按照《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暫行辦法》要求,向銀保監會報送月度、季度和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業務開展、風險對沖、稽核審計及合規等情況。
七、銀保監會將加強對保險機構參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監管,依法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保險機構違反規定參與相關業務的,銀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特此通知。
2019年5月7日
責任編輯:王超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