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修訂意見稿》”),本次修訂的重點包括:新引入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匹配率等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監管指標由兩項增至五項;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將發行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融入口徑;細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主要包括日間流動性管理和融資流動性管理的相關要求。
此次《修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及流動性匹配率等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于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于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于全部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管理的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流動性風險監管愈發收緊
此次《修訂意見稿》新增三項監管指標,使得銀行流動性管理的監管指標進一步豐富,且適用銀行的范圍進一步擴大至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銀行。實際上,2015年修訂版規定的監管指標只有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兩個衡量指標。其中,資產在2000億元以下的銀行僅適用流動性比例一項監管指標。
本次《修訂意見稿》新增凈穩定資金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三項指標。根據修訂后的內容,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銀行適用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比例、凈穩定資金比例與流動性匹配率等四項指標;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銀行適用流動性比例、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與流動性匹配率等三項指標。其中,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的含義和計算方法與流動性覆蓋率類似,可理解為2000億元以下資產的銀行適用的簡化版流動性覆蓋率。
除了新增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外,《修訂意見稿》還進一步完善了流動性監測體系。對流動性監測體系的完善主要表現在對流動性監測指標測算口徑的完善。具體而言,流動性監測指標中的同業融入比例與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的測算口徑納入了發行同業存單。該修訂是銀監會為匹配央行MPA考核規則而進行的調整,此前央行曾宣布自2018年起將同業存單納入同業負債進行考核。
本次《修訂意見稿》還細化了日間流動性管理要求與融資管理的要求。在2015年修訂版的基礎上,本次修訂提出日間流動性管理的五項具體要求,尤其是突出了日間流動性常規化和精細化管理。除了日間流動性管理要求的細化外,《修訂意見稿》還強化了同業融資管理的具體要求,旨在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的管理。
從修訂的內容來看,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是監管層實施本次修訂的主要意圖。繼2017年銀監會“三三四”文件、央行等五部門發布的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之后,監管層在本次《修訂意見稿》中進一步收緊同業業務。監管層此前對同業業務監管的重點領域是理財、通道和同業投資等業務,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統的交叉風險,而本次《修訂意見稿》側重的同業業務范圍是表內同業投融資業務,旨在加強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的流動性管理。通過此次流動性管理具體內容的修訂,表內同業業務被納入監管視線,同業業務監管制度化和長效化進程隨之更進一步。
值得關注的是,在新引入的三項監管指標中,流動性匹配率為全新指標,它或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主要項目的占比及期限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也有所提高。
《修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將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納入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框架,此項修訂的初衷或在于防止部分商業銀行出現重監管指標、輕監測指標的傾向。此外,本次修訂突出了監管層對流動性風險的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并要求加強對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的跟蹤力度。
本次《修訂意見稿》第二章第二節“風險流動性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新增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條款:“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同業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提高同業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化同業資產結構和配置,強化同業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管理?!?/P>
此外,本次修訂還要求商業銀行對同業融資依賴度和增長率進行對標管理:“商業銀行出現對短期同業批發融資依賴程度較高、同業批發融資增長較快或發行同業存單增長較快等情況時,以及商業銀行在上述方面明顯高于同質同類銀行或全部商業銀行平均水平時,應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業銀行風險變化,必要時進行風險提示或要求商業銀行采取相關措施?!?/P>
新引入的三項監管指標意圖很明顯,旨在強化同業業務期限錯配和同業投資的管理。在新引入的三項監管指標中,流動性匹配率為全新的指標,它的出現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的結構變化及期限會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相比之下,其他兩項指標對商業銀行而言并不新鮮:凈穩定資金比例已有數年歷史,銀監會早在2011年公布的《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就引入了該指標,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凈穩定資金比例的國際標準,且央行此前已將其納入MPA考核體系,因此,商業銀行對該指標應該較為熟悉。而對于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它可理解為針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銀行的簡化版流動性覆蓋率。
從流動性匹配率的測算方法來看,該指標對待短期內同時到期的存款和同業融資、各期限同時到期的貸款和同業融資與同業投資有明顯的區別,顯示出監管層強化同業業務期限錯配管理和同業投資管理的意圖。
具體來看,在該指標分子端(即加權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各項計息負債),1年內到期存款的折算率大幅高于同時到期的同業融資(含同業存單)的折算率;在該指標的分母端(即加權資金運用,主要包括各項生息資產),各期限內到期的貸款折算率明顯低于同時到期的同業融出或投資的折算率。
這意味著在測算流動性匹配率時,存款與貸款占比較高的銀行在分子端和分母端均具備優勢,兩者相除將更加明顯;同業資產和同業負債占比較高的銀行分子端和分母端均有劣勢,兩者相除將更加明顯。在同業資產占比與同業負債占比一般是正相關關系,因此,不同銀行該指標分化或較為嚴重。當前,同業負債和同業資產占比較高的銀行該指標或存在一定缺口,此類銀行資產負債結構在過渡期將被迫進一步調整。
流動性匹配壓力漸顯
本次《修訂意見稿》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全部納入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框架,及時監測指標變化并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充分體現出監管層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的要求有所提高?!缎抻喴庖姼濉烦税ň哂杏残赃_標要求的監管指標外,還包括不具有硬性達標要求的九項檢測指標,此次修訂的初衷或在于防止部分商業銀行出現重監管指標、輕監測指標的傾向。
本次《修訂意見稿》指出,“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設置其他流動性風險指標工具”,而2015年修訂版的表述為“銀監會可以參考其內部流動性風險管理指標或運用其他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此項修訂表明,監管層未來將加強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
此外,《修訂意見稿》還要求商業銀行對各項監管指標和監控指標進行實時跟蹤,對指標的異常情況及時分析和上報,相比2005年版,本次修訂要求的指標范圍明顯擴大,覆蓋了所有監控指標和監測指標。
具體而言,《修訂意見稿》指出:如果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已經或即將降至最低監管標準以下,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并立即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2015年修訂版該情形下只需報告流動性覆蓋率);商業銀行出現監測指標波動較大、快速或持續單項變化的,應當分析原因及其反映出的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2015年修訂版情形下只需報告存貸比)。
經過本次修訂,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指標更加豐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則進一步細化。在新引入的三項流動性監管指標中,流動性匹配率為全新指標,該指標顯示出監管層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同業業務期限錯配管理和同業投資管理的意圖,預計其對部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結構有一定的影響,部分商業銀行短期限同業融入占比和同業投資占比或存在進一步下降的空間。
盡管總體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但《修訂意見稿》為流動性匹配率設置了兩年的過渡期,過渡期較為充足,短期不會對尚未達標銀行的經營產生明顯的沖擊。
流動性監管力度的加強與對之前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體系的完善是相輔相成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修訂意見稿》將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納入監管范圍。針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商業銀行以前沒有對應的流動性監管指標,最新政策中有對應的監管指標,這一監管空白已經被彌補;其次,《修訂意見稿》完善了監管指標體系。之前只有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比例兩個指標,監管密度和力度均不夠,新規中增加了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于2000億元以上)、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于2000億元以下)、流動性匹配率(適用于所有銀行)這三個指標,它們的監管紅線都是不低于100%;第三,《修訂意見稿》制定了明確的過渡期安排,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和流動性匹配率于2018年年底和2019年年底實施,凈穩定資金比例則從2018年3月起實施。
從流動性匹配率的計算方法可以看出監管層的意圖,在負債端,新規鼓勵銀行尋找以存款為主的中長期負債,減少對同業拆入、同業存單、應付債券的依賴程度;在資產端的優先排序為:貸款優于存放同業,同業存放優于買入返售,買入返售優于債券、股權等資產;在政策上,鼓勵銀行回歸傳統存貸業務,提高存款占比和貸款占比,減少對主動負債和非信貸資產的依賴;而且,監管新規適用于所有的銀行,對中小銀行構成較大的沖擊,未來可能需要相應做出較多的資產負債結構的調整。
從不同項目的折算率來看,流動性匹配率指標會引導銀行尋求長期限資金源。對于1年以上的資金來源,存款、金融債券、同業存單100%折算;對于1年內的融資,存款明顯優于其他資金來源,尤是3個月以內的融資,存款可按70%折算計入,但其他資產不可。因此,流動性匹配率鼓勵銀行尋求存款和長期限的資金來源。
在負債端上,新規引導銀行增加貸款業務而減少其他投資(指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外的表內投資)。對于貸款和同業業務,隨著期限的增加,折算率上升,資金運用1年以上時,貸款折算率為80%,同業業務折算率為100%;對于其他投資,無論期限長短折算率均為100%。因此,在資金運用中,銀行需要增加貸款業務,并降低貸款、同業業務的期限。
城商行流動性風險凸顯
近期,同業存單發行利率逐漸回升,中小銀行負債成本壓力邊際增加。近兩個月,同業存單發行規?;芈?,發行利率持續攀升。2017年11月,同業存單發行量為1.56萬億元,顯著低于三季度的平均發行規模,凈發行量-2208億元,這是2017年以來首月凈發行規模為負值。與此同時,同業存單發行利率11月間明顯攀升。2017年12月6日,1個月期的同業存單發行利率為5.13%,與3個月期的同業存單發行水平持平。由此,部分依賴批發性融資的中小銀行負債成本邊際提升。
隨著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的發布,中小銀行流動性受到全面監管的預期越來越強烈。本次《修訂意見稿》的一個重點在于加強對中小銀行的流動性監管要求,針對2000億元資產規模以下的銀行引入流動性匹配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兩個簡化指標,在擴大監管范圍的同時全面提升流動性監管的力度。
根據興業研究的分析,近年來,隨著中小銀行負債的不斷擴張,新增的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逐漸增加了機構的流動性風險,部分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的資產負債結構有向低流動性資產對接高波動性負債轉移的趨勢,中小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值得關注。
尤其是城商行,若監管新規付諸實施,其將面臨較大的流動性壓力。根據城商行2016年財務報表的數據,興業研究對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進行了測算。截至2017年12月7日,共有113家發債城商行公布2016年年度財務數據,其中,有42家城商行未達到100%的標準,35家城商行在100%-120%的區間,城商行達標的壓力較大。與城商行相比,農商行流動性壓力相對較輕,公布2016年財務報表的發債農商行共154家,其中,13家未達到100%的標準,45家銀行在100%-120%的區間。
隨著市場利率的逐漸抬升,中小銀行近期面臨著成本和流動性的雙重考驗,尤其是以低流動性資產對接高流動性負債的模式增加了流動性風險,與最新的監管標準不符。未來銀行應對的措施包括:一方面,銀行回歸存貸業務的本源,發展以存定貸的模式,拉長負債端久期以匹配資產端,這符合監管層的預期;另一方面,監管層對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提出了更加精細化的要求,即用高流動性的負債對接高流動性的資產,盡管實際執行的門檻較高,但此舉在保證息差的前提下還能降低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銀行流動性季節變化增強
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經營模式與全球主要經濟體日益趨同(雖然形式可能有所差異),一個典型的表現就是,明顯依賴短期批發市場融資、期限錯配和加杠桿成為部分銀行,尤其是股份制銀行和部分城商行盈利的重要手段。在這種模式下,銀行面臨日益突出的流動性風險。而流動性風險一旦發生,往往與系統性風險相關聯。甚至很多銀行的倒閉并非因為信用風險,而是直接源于流動性風險,因此,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則變得格外突出。
一直以來,中國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主要依靠存貸比。自《巴塞爾協議III》實施以后,存貸比變成一個監測指標,流動性覆蓋比例成為具有約束力的監管指標。然而,對銀行流動性尤其是短期流動性管理而言,不是僅僅依靠某一個指標就可以實現的。
從指標上來看,除了30天的流動性覆蓋比例之外,還需要對更豐富的期限錯配和長短期流動性進行管理;此外,除了指標,流動性風險管理還包括公司治理、壓力測試、流程和政策等各方面,鑒于此,本次《修訂意見稿》提出增加日間流動性和期限錯配矩陣,補充完善流動性覆蓋比例和凈穩定資金比例,并增加了對同業負債流動性管理的要求,有助于針對日益轉型的銀行業經營模式,全方位、立體地加強銀行流動性管理,對銀行流動性的時間期限進行更廣泛的覆蓋。
從2015 年至今,凈穩定資金比例已被市場觀測較長一段時間,且從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設計來看,其對銀行約束力本不大,但拉長久期后,銀行資產端調整的靈活性相對較大。雖然流動性管理新規實施后對銀行總體影響不大,但對中小銀行的影響依然不容小覷。
自從2014年引入流動性覆蓋比例以后,其實施對象是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上的商業銀行,而中小銀行只是參照執行,并無嚴格的約束力。因此,中小銀行尤其是中小城商行、農商行未被納入流動性管理的監管體系。而事實上,這些年,恰恰是這些中小銀行中的一部分,由于其對同業資金的依賴程度很高,這些期限短、金額集中度高的資金,其流動性風險最為突出。通過同業負債加杠桿、進行期限錯配,積累了大量的流動性風險。
光大證券對中小銀行的系統關聯性進行了測算,指出由于這些機構多重嵌套、杠桿運作,它們對整個系統關聯性的貢獻度甚至超過國有大行。因此,一旦這些中小銀行發生流動性風險,很可能沿著系統關聯性的鏈條,造成整個體系的流動性風險。本次《修訂意見稿》針對這一漏洞,提出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銀行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這一新的監管指標,這實際上是一個簡易版的流動性覆蓋比例,目的是為中小銀行建立起一個與之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類似流動性覆蓋比例的監管指標。
因此,未來資產規模不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而資產規模小于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的最低監管標準。在這樣一種全新監管框架下,所有銀行的流動性均得到了較好的監管。
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對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以下的中小銀行的融資方式和業務模式可能造成較大的影響,進而影響整體市場的流動性。以往中小銀行主要依賴央行和同業市場進行融資,但是,隨著新的監管比率的提出,中小銀行其自身應當保留高流動性資產(分為一級、二級,不同折扣率,類似于此前的流動性比例指標),以滿足短期資金流出的需求。這意味著未來中小銀行也需要像大行一樣,開始保留高流動性資產,或者將融資期限延長到1個月以上,以滿足流動性要求。
這意味著未來中小銀行要加大高流動性資產的配置需求,由此,國債和金融債的收益率可能會下行。銀行長期持有的債券比例將會上升,在發行量一定的情況下,債券流通量的縮小也可能會壓低高流動性債券的利率。債券市場可能會有配置盤進入,邊際利好債券市場。
對很多中小銀行而言,為了達到監管標準,需要對自身資產負債的久期做出較大的調整,從超短期限的資產負債向1個月以上期限延伸。鑒于此,光大證券預計,若流動性管理新規落地實施,未來3-6個月的存單可能是市場爭奪的重點,價格會繼續走高。
此外,銀行的流動性考核時點帶來的流動性緊張的趨勢將會加劇,流動性季節變化會增強。而且,流動性匹配比例通過進一步限制銀行期限錯配,將導致銀行負債端成本進一步提升。與此相適應,對負債成本更加敏感的中小銀行其未來資產匹配度將受到較大的影響,不排除2017年銀行縮表的現象將進一步延續發酵。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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