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9月6日。根據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應當由一家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出資人,其出資比例不低于擬設實施機構全部股本的50%。主出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并表管理與監管指引》等規定的要求,將實施機構納入并表管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實施機構主要從事債轉股及其相關配套支持業務。經銀監會批準,實施機構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以債轉股為目的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將債權轉為股權并對股權進行管理,對于未能轉股的債權進行重組、轉讓、處置等必要管理;依法依規面向合格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用于實施債轉股;發行金融債券,專項用于債轉股;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等方式融入資金;對自有資金和募集資金進行必要的投資管理,自有資金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業務,募集資金使用應符合資金募集用途;與債轉股業務相關的財務顧問和咨詢業務;經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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