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的司法解釋,為。個人信息安全劃出了更為清晰的刑事法律底線,為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為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督忉尅访鞔_,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5月9日中國新聞網)。
此次司法解釋盡管只有短短的13條,但每一條都為個人信息安全劃出了更為清晰的刑事法律底線,為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更為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便于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打擊犯罪,也讓社會公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有了更為具體的認知。
從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規定逐步完善,但在司法實踐中,公民個人信息范圍的界定、如何認定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標準、哪些情形即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哪種情形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等等,都不太明確,給打擊此類犯罪帶來一定難度,影響了打擊成效。
標準不清晰也給社會認知帶來了困難,有些不法人員在法律邊緣游走、打法律的“擦邊球”。不少人認為,非法購買、獲取信息只要不是用于詐騙等違法犯罪,而是用于合法經營,就不構成犯罪。比如,很多人不堪其擾的裝修推銷電話,往往能夠準確地稱呼對方姓名、知道對方購買的房產位于哪一個樓盤哪一戶,這類裝修推銷人員以合法經營為目的,非法獲取他人購房信息,該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以往由于法律規定不具體,查處打擊得并不夠,久而久之,這種購買樓盤銷售信息再逐戶推銷裝修的行為甚至成為業內的常態,司空見慣。
此次司法解釋對這類行為的違法性進行了界定。今后,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解釋》第5條第一款第三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第四項(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這些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曾因此受過刑事處罰或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也構成犯罪。這就對那些為合法經營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明確地說“不”,如果再繼續走這種“經營模式”,那就是在跟法律叫板。公眾再收到此類推銷電話或短信,就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有必要順藤摸瓜,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形成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高壓態勢。
精準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是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環節。要形成打擊的合力,既要靠法律規定的完善,也要靠執法司法重拳出擊,更要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不容侵犯,猶如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一樣,一旦有人來犯,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與之斗爭,用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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